青海省基础研究计划管理办法

来源: 时间:2019-12-17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青政〔201580号),为规范和加强青海省基础研究计划的管理,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青海省基础研究计划是青海省科技计划体系组成的重要部分,包括青海省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青海省自然科学基金、青海省软科学研究计划。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或调整子计划。

  第三条 青海省基础研究计划主要任务是:支持聚焦科学前沿、解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科学问题的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注重交叉学科建设,加强培养优秀科研人才和团队,为全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创新性人才和基础研究成果。开展重大科技政策和理论问题研究,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重要决策参考。

  第四条 青海省基础研究计划优先资助以下研究:

  ㈠ 具有重要科学意义和技术创新价值,应用前景明确,对青海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的应用基础研究;

  ㈡ 在培育和发展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以及构建绿色产业技术体系中,解决相关技术瓶颈的应用基础研究;

  ㈢ 能推动我省优势及特色学科建设和发展的基础性研究;

  ㈣ 有利于创新人才的培养,特别是科技创新团队培养的基础性研究;

  ㈤ 针对全省科技和经济社会创新发展问题,为科学决策提供支撑的软科学研究。


第二章 项目管理与立项

  第五条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科技发展需求,负责省基础研究计划项目指南编制、立项评审、过程管理与结题验收工作。可根据科技计划管理工作需要,依照有关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承担有关具体事务,保障项目实现有效管理。

  第六条 省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实行科技报告制度,包括年度进展报告、重要事项报告、结题验收报告等,并建立覆盖指南编制、项目申报、评审立项、组织实施、验收评估全过程的科研信用记录制度。

  第七条 省科技厅围绕《青海省“十三五”科技创新规划》和经济社会、科学技术发展需要,制定年度基础研究计划项目指南,在青海省科技厅网站公开发布。

  第八条 省基础研究计划项目每年集中受理一次,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软科学研究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一年。

  第九条 申请省基础研究计划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项目符合年度申报指南,立论依据充分,目标明确,内容设置合理,研究方法先进,技术路线可行,可达到预期目标;

  二、承担单位及科研团队具有较好的研究工作基础和必要的实验研究条件;

  三、项目主要研究人员需具备相应的基础理论知识和研究能力,研究工作有一定的积累,基本研究条件和时间有可靠保证。

  四、申请经费预算或概算合理。

  第十条 申请省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的承担单位原则上为省内高校、科学研究机构及其他开展科学研究的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且应具备承担相应科技项目的综合能力,规章制度健全,同时具有良好诚信,无行政处罚或违法记录。

 第十一条 省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的申请人原则上为受聘于我省法人单位、在职在岗、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青年项目不受职称限制)的科技人员,具备良好的学风和科学道德。已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1项或参与2项青海省科技计划项目且尚未结题的科研人员,不能作为项目负责人。

省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申请者为尚未主持过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年龄不超过35周岁(女性37周岁)且具有博士学位的青年科技人员。

  省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申请者为青海省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学科带头人或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中的科技创新人才或入选国家创新人才推进计划、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的科技创新人才。

  省自然科学基金创新团队申请者为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中的科技创新团队或入选国家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的重点领域创新团队、创新人才培养基地。

  第十二条 省基础研究计划项目采取网上申请的方式进行,申请人依据年度项目指南要求在网上提交申请材料,经依托单位在线审核推荐后,进入省科技厅计划项目系统管理流程。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委托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对提交申请的省基础研究计划项目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建立省科技计划项目评审专家库,根据项目所属学科或领域遴选同行专家开展项目评审。

  第十五条 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按照遴选专家网络初审、省科技厅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同行专家会议评审后确定拟立项项目。

  第十六条 经省科技厅审定,下达年度计划。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变更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在收到省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立项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限内依据立项计划要求与省科技厅签订青海省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合同书。待合同签订后,方可拨付资助经费。

  第十八条 省基础研究计划项目实行年度检查制度。由省科技厅或委托项目管理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执行情况、组织管理、配套条件落实、经费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应制定标准和程序,对项目的进展报告进行审查,完成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必要时,可在项目实施期间对项目进行不定期专项抽查。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每年11月底前编制并提交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和相关信息表。当年立项执行期不足3个月的项目可在下一年度一并上报。

  第十九条 省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的经费使用根据青海省省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名称、主要研究内容、关键技术及成果指标、项目承担单位等原则上不能调整变更。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需要变更合同相关内容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到期前6个月提交变更申请。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须由项目承担单位向省科技厅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佐证材料,经批复后方可实施。

  ㈠ 项目负责人变更。因工作调动、出国(境)、伤病、亡故及其他重大原因导致项目负责人无法履行工作职责时,可变更项目负责人。

  ㈡ 项目参加单位的变更。项目参加单位的更换或增减须经项目承担单位与原参加单位协商一致后方可提出变更申请,且变更数量不得多于2家。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同意后报省科技厅备案。

  ㈠ 项目组成员变更。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

  ㈡ 项目延期验收。执行期内项目只可延期1次,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 项目合同变更内容经批复同意后生效,作为项目合同书的有效部分,在项目管理过程和验收结题时作为执行依据。

  第二十五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省科技厅可予以变更或终止:

  (一) 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现或发生不能解决的重大问题、原定研究方案不可行;

  (二) 原定研究的主要科学问题已被解决;

  (三) 由于客观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

  第二十六条 对不按时上报相关年度报告材料、不接受监督检查以及变更事项不按照程序提交报告的项目单位,要求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撤项、3年内取消其参与省级科技计划活动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七条 加强信用管理,对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责任人、专家、项目管理服务机构等在实施基础研究计划中的信用情况进行客观记录。对于科研失信行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档案,并向社会公开,视情节追回项目资助经费、取消其3年内承担或参与省级科技计划活动资格。

  第二十八条 省基础研究计划项目中期检查、验收等工作中,相关人员须执行以下回避制度:

  (一)专家和从事省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均须回避其直系亲属申请项目的评审;

  (二)专家须回避本人所在单位及本人参加的申请项目的评审;

  (三)其他须回避事项。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九条 省基础研究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在规定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提交验收申请并完成验收。项目验收由承担单位向省科技厅提交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验收材料,经审核后,由省科技厅组织验收。

  第三十条 项目经费决算报告加盖承担单位财务章,报省科技厅备案后,由省科技厅或委托项目管理服务机构组织专家进行会议验收或函审验收。验收专家组一般由5名以上(单数)技术、经济和管理专家专家组成。

  第三十一条 省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研究过程中产生的研究成果在学术刊物发表、在各类学术会议上使用时,均须标注青海省基础研究计划子计划类别和项目编号,而且只能标注一个省基础研究计划子计划类别和项目编号。未按规定进行标注的研究成果,不得作为省基础研究计划项目资助的成果参与项目验收结题、成果汇报、登记与宣传。

  第三十二条 省基础研究计划项目验收结论分为优秀,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

  (一) 全面完成了计划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技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以上,或具有良好应用价值,经费使用合理,为优秀。验收为优秀的应用基础研究和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根据专家验收意见和建议,经科技厅审定可在下一年度优先支持,持续开展相关基础研究。

  (二)完成项目核心指标,合同约定内容完成率在80%以上,经费使用合理,为通过验收。

  (三)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通过验收:


  1.项目核心指标未全面完成,合同约定内容完成率不到80%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3.未经申请批准,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研究内容、技术路线、考核指标等发生变更;

  4.超过项目批复或合同规定的执行期限三个月以上未完成。

  第三十三条 项目因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需进行复议。需要复议的项目,应在首次验收后3个月内,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整改或补充材料,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若未提出复议申请或复议不通过,视同不通过验收。

  第三十四条 因主观原因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省科技厅将对有关单位或责任人进行通报,并取消其3年内承担和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

  第三十五条 加强成果与知识产权的管理与保护。项目取得的成果及知识产权,其归属和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2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131日。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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