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青海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来源:科技处 时间:2009-09-17 点击数:

学校各有关单位:
        “青海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青办发[2009]56号)已经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现将该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海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
 
 
                 青海师范大学科技处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五日

青海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检阅我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方面作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调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繁荣和发展我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更好地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青海服务,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奖励名称为“青海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设著作类(包括专著、编著、译著、教材、古籍整理、工具书、普及读物等)、论文及研究报告类两类奖项,并根据成果的学术水平、经济和社会价值等分类设置一、二、三等奖。评选奖励的项目总数为38项,其中著作类一等奖2项,二等奖5项,三等奖11项;论文及研究报告类一等奖3项,二等奖7项,三等奖10项。
凡获奖的集体和个人均由省人民政府授予《青海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获奖证书》和奖金(著作类一等奖奖金20000元、二等奖10000、三等奖奖金5000元;论文及研究报告类一等奖奖金10000元、二等奖奖金5000元、三等奖奖金3000元)。
第三条 青海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活动每两年举行一次,评奖工作由青海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领导小组具体负责。
第四条成立青海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负责对申报成果的鉴定评估、评定等级。同时负责对成果申报、评审过程、评审结果的申诉复议。省评委会按专业设学科专家评审组,成员由省评奖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有关方面征询意见后提名,由省评奖领导小组审批,省评委会聘任。
第五条  奖金由省政府奖励基金列支;评奖活动经费由省财政厅核准专项拨款。
第二章            参评范围
    第六条   在我省工作的个人或集体,凡在评奖规定时限内由出版社出版、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及经正式批准发行的省级以上内部刊物发表(含在国外出版社出版、报刊发表)、或由省级以上专业机构鉴定通过的哲学社会科学类成果(包括专著、编著、译著、教材、古籍整理注释、普及读物、论文、研究报告、工具书等),均可申报评奖。虽未公开发表,但确有较高社会价值,已被省级以上决策部门采纳的调研报告、对策建议,经有关部门鉴定,并出具书面证明的,亦可参加评奖。上述范围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藏文、蒙古文)成果均可参加申报评奖。
   第七条  外省作者完成的专门研究青海问题的成果也可参加参评。与外省作者合作的成果,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报评奖:本省作者为第一作者的成果;本省作者为主编或课题负责人的成果;本省作者主笔并有明确标志的成果。
   第八条   凡申请参加评奖的个人可申报多项独立完成的成果和合作的成果,合作的成果只能以第一作者的名义申报(以版权页为准,但个人参评的成果最多只能评出一项个人独立完成和一项合作完成的成果)。
未标明主编或课题负责人的成果,可以集体名义申报评奖。集体申报成果的数量不得超过三项。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九条            一等奖:独立开辟某一学科或填补了某一学科的空白;提出了有创见性的观点、结论,对该学科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对解决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党的建设中的重要理论和实际问题有重大贡献,发挥了现实指导作用;对普及哲学社会科学知识有重大作用,并在省内外产生了较为广泛的影响。
二等奖: 对某一学科面临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的研究有新的进展,对学科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解决了某一重要的实际问题,并进行了科学的理论阐述,得到省级以上有关单位的较高评价;对普及哲学社会科学知识有重要作用。
三等奖:在理论上进行了正确的、富有新意的概括和阐述,对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进行了科学探索,并有一定的科学见解和参考价值。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条            申报
凡申报参加评奖的项目必须认真填写《青海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申报表》(《申报表》由省评奖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印制)。成果作者填写《申报表》后,经所在单位同意,各州、市地委宣传部、省委各部委、省直各机关单位、省社科联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省内各大专院校审查推荐,向省评奖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一条 评选
青海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实行三级评选制度,具体程序是:
   1、初评。省评委会各学科专家评审组,负责成果的初评工作,并按照评奖标准和省评委会下达的入选比列,向省评委会推荐入选获奖候选项目。
 2、复评。由各学科专家评审组组长及评委会成员组成若干复评组,对初评结果进行复评,并按照评奖标准和省评委会下达的等级比例,向省评委会推荐各奖项获奖候选项目。
 3、终评。省评委会对复评推荐的各奖项候选项目进行最后评定。
 4、由省评奖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评定结果进行公示,听取社会的反映及意见。公示期间,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经省评委员会鉴定核实后提出撤销其获奖资格的建议,报省评奖领导小组审批。
 5、由省评奖领导小组审批获奖项目并发布奖励决定。
 6、评奖工作由公证机构全程监督并予以公证。
 7、对评奖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评委会提出申诉、复议。
第十二条   评审实行无记名投票方式。到会投票人员必须达到参评人员或评委的三分之二方为有效,得票必须达到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必要时,省评委会可以对某些申报成果组织专家评议,为学科专家评审组和省评委会提供评选参考。
第十四条  个人获得的优秀成果奖,应作为年度考核、职级晋升和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评审纪律
 
  第十五条 严格按照评奖标准和程序秉公评选,不徇私情。
第十六条  参评成果的作者是专家评审组成员、评奖委员会成员、评奖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或上述各成员中有直系亲属关系的,省评奖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安排回避。
第十七条 获奖成果如发现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一经查实,即撤销其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视情取消一至两届参评资格、对本人批评教育或建议所在单位给予适当处分。
第六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评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凡未列入本办法的有关事项,由省评奖领导小组遵照本办法研究办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2003年颁布的《青海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条例》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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