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师范大学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来源: 时间:2014-10-28 点击数:

青海师范大学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青海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工作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青海师范大学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师大科协)是在青海省科协和青海师范大学领导下的全体教师和科技工作者的群众团体,是学校领导联系教师与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学校教育与科技事业的助手。


第二条 师大科协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基层组织,是青海省科协的团体成员,是校内科技人员参加科协各项活动的组织部门。


第三条 校内自然科学的各种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学术团体的会员,均统一归于师大科协管理。


第四条 师大科协的宗旨:团结和组织科技工作者,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积极开展各种学术活动,进行学术交流,提高学术水平,促进教学、科研、生产的发展和创新,促进人才成长,面向社会积极开展科学技术的普及推广、科技咨询、技术服务、人才培训等活动,促进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组织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同国内外科技团体、科技工作者的联系,促进学术水平的提高,推动学科的交叉和综合发展。

第六条 开展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提高工作,促进人才的培养与提高。

第七条  协助学校开展科技服务、技术咨询等活动。

第八条 协调挂靠我校的学会开展活动,为他们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九条 关心教师、科技工作者的正当权益,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举办有益于他们的事业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凡科协系统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在我校的会员均为师大科协的会员。

第十一条  我校的学术、科技团体均为团体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优先参加科协举办的各种活动和取得有关资料;

  三、对科协工作有批评权和建议权;

  四、遵守科协章程;

  五、执行科协决议,完成科协委托的工作。

第十三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但应办理退会手续。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师大科协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至四年召开一次,代表由民主选举和协商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职责:

一、讨论并决定学校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修改学校科协章程;

  四、选举新的委员会。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校科协委员会领导工作。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和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休会期间,行使委员会的职权。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办公室、学会部、学术交流部、咨询培训部等机构,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校科协是省科协的基层组织,在业务上属省科协领导。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九条  经费来源

  一、上级拨款

 二、学校拨款

三、科协举办活动的收入

四、个人或团体的捐赠和资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经师大科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行,其解释权属师大科学技术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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