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要求,规范青海省技术创新中心(简称“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加快完善技术创新体系,参照《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暂行)》(国科发区〔2021〕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中心定位于实现从科学到技术的转化,促进重大基础研究成果产业化,是开展产业前沿引领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与应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转移、带动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创新与服务平台,是青海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实现高质量发展中发挥支撑和引领作用。
第三条 创新中心围绕青海省重大战略、重大任务、重大工程部署,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盐湖化工、智能制造、现代农业、高原健康、绿色低碳等产业的关键技术领域,服务打造生态文明高地和建设产业"四地",前瞻谋划未来产业,积极争创国家技术创新中心。
第四条 创新中心建设遵循需求导向、高点定位、机制创新、开放协同的原则。创新中心应为独立法人实体,根据相关产业发展特点和实际,探索不同类型的组建模式。
第五条 创新中心应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强化政治引领,切实保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位。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省科技厅负责创新中心建设的规划布局和宏观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创新中心建设总体布局和管理制度。(二)批准创新中心的建设、撤销及名称、注册地变更等重大事项。
(三)组织开展创新中心建设运行情况年度报告和绩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四)会同有关单位制定支持创新中心建设发展的政策、措施。
(五)支持创新中心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研任务,推动项目、基地、人才一体化部署实施。
(六)组织开展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的培育和推荐工作。
第七条 省有关单位、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和产业园区负责创新中心的培育、推荐和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一)落实省创新中心建设的规划和政策。
(二)结合国家和省重大战略、重大工程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领域,组织开展创新中心的培育和推荐工作。
(三)对创新中心的建设运行进行监督管理,对其研发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调整提出意见建议。
(四)保障创新中心建设运行所需条件,给予政策、经费等支持,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共同支持创新中心建设。
(五)协助组织开展年度报告和绩效评估。
(六)协助省科技厅指导创新中心的日常管理,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第八条 创新中心履行建设和运行的主体责任,主要包括:(一)建立健全创新中心内部管理制度,制定相关章程,履行法人主体责任。
(二)加强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吸引集聚国家专业化、高层次创新人才,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
(三)筹措建设运行经费,按规定管理和使用经费。(四)按要求开展建设运行年度报告和绩效评估。(五)承担落实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的主体责任。(六)将创新中心重大事项变更书面报省科技厅批准。
第三章 组建程序和条件
第九条 省科技厅根据省重大战略部署以及关键领域技术创新需求,坚持“少而精”原则,统筹布局、有序组织开展创新中心建设。原则上一个技术领域只支持建设一家创新中心。
第十条 组建创新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牵头单位是青海省内注册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独立法人单位。支持企业与具有技术优势的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共建。尚不具备独立法人条件的创新中心,可先行实现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并在批准建设一年内设立独立法人机构。
(二)牵头单位具有行业公认的技术研发优势和较强的代表性,改革创新积极性高,具有承担国家或省级重大科技项目的经验,在申报建设领域具有省级及以上创新平台支撑,有持续的研发投入,有广泛联合产业链上下游和产学研各方、整合创新资源、形成创新合作网络的优势和能力。
(三)近三年与相关领域企业合作开发、技术转让或自研项目数量不少于10项;已有高水平科研成果产生并应用,具有相关领域核心技术知识产权数不少于5项。牵头单位为企业的,应运营正常、业绩优良,近三年平均年销售收入不低于1亿元(农业领域不少于5000万元),年平均研发投入不低于1000万元(农业领域不少于500万元)。
(四)牵头单位要有先进的研发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和高端人才,能够为技术创新提供较完善的支撑能力。其中,研发、办公场地总面积不少于3000平米,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在2000 万元以上。
(五)有高水平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研发人员不少于30 人(不包含临时人员、在读学生),其中中高级职称人数或硕士以上学位人数占研发人数的比例不低于50%。中心主任(总经理)具有丰富的科研、管理经验,并获得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六)有明确的组织架构,一般采取“中心(本部)十若干专业化创新研发机构"的模式,有科学合理的章程或规章制度,以及决策、经营、财务、人事、项目等管理制度,激励和利益共享机制,风险共担合作机制,技术转让、知识产权保护等规定。
(七)联合共建省技术创新中心的,牵头单位与共建单位须签订共建协议,确定联合共建的方式、人员、任务分工以及各自权利和义务等。
(八)建设单位近三年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生态环境问责等情形。
第十一条 创新中心申报组建程序如下:
(一)发布通知。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需求,适时发布申报通知。
(二)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单位可向省有关单位、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和产业园区提出申请,制定建设方案,明确领域和方向、建设布局、重点任务等,并提供相关材料。
(三)审核推荐。省有关单位、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和产业园区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核,符合条件的向省科技厅推荐。
(四)方案论证。省科技厅组织由技术、创新管理和财务等领域专家,对创新中心建设方案进行咨询论证,申报单位应根据专家意见完善创新中心建设方案。按照择优、择重、择需的原则开展建设,成熟一个、启动一个。
(五)批复建设。对于通过论证、各方面条件成熟的创新中心,经公示无异议后,省科技厅正式发文批准建设。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十二条 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转建技术创新中心。省有关单位、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和产业园区给予配套支持且已有一定规模的前期投入,或者以独立法人实体运行的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优先纳入转建支持范围。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创新中心实行理事会(董事会)领导下的中心主任(总经理)负责制,创新中心主任(总经理)应是创新中心的全职工作人员。由牵头单位、共建单位共同选派代表组成理事会(董事会),定期召开会议决策重大事项,形成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多方共同建设、共同管理、共同运营、良性互动的治理结构。
第十四条 创新中心实行专家委员会咨询制。专家委员会负责审议创新中心的发展目标、重点技术创新任务等,并对相关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 创新中心应建立合理的人才队伍结构,实行固定与流动相结合的人员聘用制度,通过市场化机制加强人才的选聘。注重人才梯队建设,加强青年人才培养,积极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逐步打造稳定的核心技术团队、专业化的技术支撑服务团队以及成果转化应用团队。
第十六条 创新中心应全面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股权分红激励、科技创新券等政策措施,建立市场化的绩效评价与收入分配激励机制,积极面向社会开展技术创新服务。
第十七条 创新中心应加强产学研合作,充分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优势学科和科研资源,协同开展关键共性技术攻关、成果转移转化和技术创新服务,强化与产业链上、中、下游相关企业的协同创新,注重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和联合攻关,构建开放协同的创新网络。
第十八条 创新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科研人员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应标注创新中心名称,创新中心应针对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探索灵活的激励机制。
第十九条 牵头单位是创新中心建设的投入主体。参与共建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可以采用会员制、股份制、协议制等方式共同投入。创新中心应利用自有资金、社会科研资金、成果转化收益等不断加强创新投入。
第二十条 省科技厅将创新中心纳入省科技创新平台专项支持范围。优先支持创新中心牵头承担各级各类重大重点科技创新任务。省有关单位、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和产业园区要积极给予创新中心配套支持。
第二十一条 创新中心实行年度工作报告制度,经所属省有关单位、市(州)政府或产业园区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备案。年度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创新中心本年度推动建设任务的实施进展、存在的问题以及下一步工作考虑,并附有必要的建设运行客观数据和附件材料。
第二十二条 创新中心确需变更名称、调整研究方向或共建单位的,须经创新中心理事会(董事会)研究审议,提出书面报告,经所属省有关单位、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和产业园区审查并签字盖章后,报省科技厅审核批准。牵头单位如出现兼并或重组、更名等重大变化的,需及时向省科技厅报告备案。原则上不得变更牵头单位。
第五章 绩效评估
第二十三条 创新中心建设期满后,省科技厅组织对创新中心整体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第二十四条 绩效评估主要内容包括承担国家、省重大战略科技任务、实施关键技术攻关、转化重大科技成果、集聚高端人才队伍、提供技术创新服务、引领行业技术进步、培育孵化科技型企业、开放共享仪器设备、促进科学技术普及、服务地方创新发展、创新管理体制机制等方面开展的工作及成效情况,以客观数据为主要评估依据。
第二十五条 创新中心建成后,绩效评估一般以三年为一个周期,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类。
第二十六条 省科技厅根据绩效评估结果对创新中心实行动态管理。评估结果优秀和合格的创新中心可进入下一轮建设运行周期。绩效评估为优秀的创新中心,省科技厅将优先推荐其申报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一定后补助奖补;绩效评估不合格的创新中心,应限期一年整改,整改期间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整改到期后,由牵头单位提出整改验收申请,经省有关单位、市(州)科技管理部门或产业园区审核同意后报省科技厅,由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整改验收。
第二十七条 创新中心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绩效评价,需提出延期申请。经省有关单位、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和产业园区同意,省科技厅批准后,最多可推迟一年。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创新中心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绩效评价不合格且未通过整改验收的;(二)无故不参加或中途退出评估的;(三)提供虚假材料和虚假数据的;(四)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受到重大处罚的;(六)其它严重不符合创新中心管理要求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创新中心统一命名为“青海省××技术创新中心”,英文名称为“Qinghai Technology Innovation Center for××”。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 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