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师范大学国有资产(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来源:科技处 时间:2008-08-15 点击数:

青海师范大学
国有资产(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学校的仪器设备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的必备条件之一。为了管好、用好仪器设备,充分发挥其作用,保证教学、科研及管理等工作的顺利进行,不断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原国家教委制定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的仪器设备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管用结合”的原则。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校级由科技处实验设备科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各系(部)由分管教学的系主任主管本系的这项工作,并设立专(兼)职管理岗位;各实验室必须由专人负责仪器设备的配备更新、计划、验收、使用,维护直至报废等全过程的具体管理工作,使仪器设备在整个寿命周期中充分发挥效益。
   第三条:仪器设备的管理,必须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从我校的实际出发,充分挖掘现有仪器设备潜力,重视其功能开发工作,开展修旧利废和技术改造,并提倡自己动手研制新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和实验装置。学校应多渠道筹集经费,有计划地添置、更新,使仪器设备的数量和质量既满足教学、科研的需要,又保持一定的先进水平。
第四条:仪器设备管理是一门科学,应选派政治思想好并具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担任此项管理工作,同时通过各种方式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业务考核和职称晋升,使他们热爱本职工作,保持相对稳定,努力提高业务及管理水平。管理人员如有工作变动,应进行严格的交接手续。
               第二章 范围与计价
   第五条:符合下列单价条件和使用条件的仪器设备列入我校固定资产范围。
1、 单价500元(包括5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仪器设备。
    2、批量购置的低值仪器设备(10台件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仪器设备。
零星购置,单价500元以下的其它低值设备、材料,按照《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不列入学校固定资产范围。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六条:学校仪器设备的购置,由各系(部),根据专业发展规模、课程设置、科研课题等方面的需要,进行全面规划。在现有设备、场地的基础上,根据当年分配的设备费数额,分别轻重缓急,逐步建设的原则,由实验室或教研室认真研究,作出切实可行的年度购置计划,报系(部)审核后,以系(部)为单位报科技处实验设备科统一汇审,经科技处、财务处研究,报主管校长审批后执行。
第七条:单价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提供切合实际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1、我校工作任务的必要性及工作量情况预测分析;
2、 所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所选厂家、档次、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
    3、所购仪器设备附件、零配件、软件配套经费的落实情况,购后每年提供不低于购置经费5%的运行维修费的落实情况;
    4、仪器设备工作人员的配备情况;
5、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施的安全、完备程度;
6、      校内外共用方案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
第八条:购置贵重仪器设备的审批程序。
1、购置申请单位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
2、   由科技处组织相关学科专家、校财务、基建、人事等部门有关人员对可行性报告进行论证,提出具体意见;
3、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九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购置由科技处实验设备科统一办理。充分利用集团购买,批量定货的优势,招标采购,争取优惠价格。同时在充分掌握仪器设备的质量、价格、技术、性能指标、厂家信誉、售后服务诸信息、资料的基础上,择优购置。防止伪劣产品流入学校。
第十条:仪器设备的各项资料,是管理仪器设备的重要依据,学校要按照档案管理法规要求,对贵重仪器设备的资料及使用情况实施归档管理。仪器设备全部实行计算机管理。科技处实验设备科要随时掌握仪器设备的有关信息,对于品种、数量、金额、分布及使用状况要经常进行分析研究和汇总,并按上级部门的要求如期、准确上报各类统计数据。随着我校校园网及CERNT网主节点建成与连接,逐步做到数据网上传输,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实现对仪器设备的科学化管理。
    第四章 技术管理
   第十一条:技术管理的目的,是保证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不断提高完好率。
   第十二条: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实行岗位责任制。从日常管理、制定和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使用、维护、维修、保养、安全等管理环节均要责任到人。重要设备实行定位管理。定位在实验室的,由实验人员定位管理;定位在仪器室、办公室的,由该部门实行借用制管理,在借用过程中应严格手续,检查仪器设备完好的情况。
   第十三条:对购进的仪器设备要进行严格的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验收工作的具体要求为:1、按到货通知日期迅速提货。提货时点清数量并查验外包装完好状况,如发现异常,应作记录,并立即与运输部门交涉。
2.货到校后要及时开箱清点验收,品名、数量、型号、规格必须与合同相符;
2、零配件、说明书、合格证及其他资料必须齐全;
3、操作灵敏自如;
4、各项性能、技术指标与技术资料规定相符;
5、进行适当时间的开机运行,进行考机试验。
国内购置的仪器设备,在货到校后五日内完成验收工作,对质量不合格的首先拒付部分或全部货款,并及时进行换、退处理。进口仪器设备,要在索赔期内完成全部验收工作。对质量不合格的,要进行索赔。
验收工作由购置单位与实验设备科共同负责。验收合格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凭填写好的《仪器设备用户验收卡片》、发票,在实验设备科填写《仪器设备验收单》后,方可办理财务报帐手续。
我校仪器设备分级建立技术档案的要求如下:
1、 单价在八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一般专用设备,其零部件,技术资料应随机保持完整,不得离散。
2、 单价在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负责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
3、 单价在十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为贵重仪器设备,在校、系两级均建立技术档案。
    第十四条:各实验室要加强仪器设备的维修、保养和各种防护工作,一般仪器设备应做到随时保养和维修;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做到精心维护,定期检修和检测,防止障碍性事故的发生。
仪器设备一般不得拆改和解体使用,如确需拆改时,各系(部)都应报实验设备科审批。
第十五条:要重视仪器设备的技术开发工作,挖掘各种功能的运用,充分发挥其全部作用,防止多功能、单用途的潜在浪费。
对虽已陈旧但仍有使用价值的仪器设备可对其进行技术改造,使之重新发挥作用。但应以技术、效益、经济诸方面是否合理进行论证,并报实验设备科备案。
 第五章 经济管理
第十六条:对仪器设备进行经济管理,就是通过研究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工作中的经济规律,制定仪器设备的各项考核指标,采取积极可行的措施,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投资效益。
第十七条:购入仪器设备的计价按财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无偿调入的仪器设备不能查明原价的,可估价记帐。
第十八条:购置仪器设备的经费无论来自何种渠道,只要该项经费拨入我校财务,且仪器设备在我校安装使用,设备产权归我校所有;或不以经费投入,而以仪器设备实物投入我校的项目(如:捐赠、无偿调入等)其仪器设备的产权也归我校所有,均应列入我校固定资产帐目(项目有特殊规定者,可另外建立资产帐目)。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上述财产据为己有;各部门在资产使用过程中,由非经营性转为经营性的资产,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严格审批,并收取一定的资产占用费。
第十九条:仪器设备的财产帐务实行计算机管理。实验设备科每年年终打印出各系(部)各实验室分户账,与上一年的明细帐卡和当年新增设的帐卡核对,做到帐、物、卡相符,每年核对一次。
第二十条:我校的仪器设备在全校范围内调度、调剂由科技处实验设备科负责。各系(部)范围内的仪器设备由主管系(部)领导统一负责调度、调剂。提倡系(部)之间、各实验室之间互相借用,做到管而不死,活而不乱,以尽量减少积压和浪费,提高利用率。
已经购入的仪器设备如确因人为原因在半年内不能投入使用,处于闲置状态的,由实验设备科收回处理,其购买该设备的经费额度也从该系(部)仪器设备费中扣除。
我校仪器设备一般不外借,如确需外借,应经科技处设备部门批准,并酌收租金。
第二十一条:仪器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调剂或调出:
1、由于实验内容改变,造成仪器设备闲置的:
    2、由于设备更新换代,原设备陈旧落后弃置不用的;
3、由于性能降低,不能满足要求的。
    第二十二条:仪器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报废:
1、超过使用期限而丧失效能的;
2、由于技术更新,其零配件已停产,不能修复的;
3、陈旧落后,已经淘汰的;
4、 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经多次修理,其维护修理费用已接近或超过新购价值的以及无修复价值的;
5、国家标准改变,导致不能使用的。
    第二十三条:处理积压或报废设备的程序是:由实验室提出积压或报废设备清单,由各系(部)主管领导组织实验室主任、实验设备科有关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及有关教师组成鉴定组,逐台进行鉴定,并做出鉴定结论,由主管系(部)领导签字后报到科技处实验设备科审核。单价在一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科技处审批,单价在一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由主管校长审批。所有经学校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由实验设备科统一组织回收。并负责办理国有资产报废手续。然后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积压仪器设备的调剂或调出,实行先校内后校外的原则,由实验设备科统一组织进行,严格履行财务、财产转移手续,各系(部)无权自行办理。
    第二十五条:仪器设备的租金,及固定资产变价收入;有偿调拨收入;对外开展技术服务收入;实验室开放所得收入等,按学校财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学校对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工作成绩突出、重视开发或增收节支好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并做为提职晋级的重要考察依据;对工作不负责任,人为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和浪费的人员,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外,本人还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予以赔偿。具体赔偿办法参照《高等学校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造成事故后隐瞒不报,推卸责任或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赔偿外,还应严肃追查,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此管理办法解释权在科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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