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度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的通知

来源:科技处 时间:2011-06-08 点击数:

各有关单位: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推荐2011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的通知》(教技发厅函[2011]1),现将我校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奖励的范围及条件
2011年度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分为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包括推广类)和专利奖,共四个奖种。
      1.
凡推荐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的项目,须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教育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教技发厅[2001]1号)的有关要求,于网络推荐截止日期前(2011830日前)在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成果专利处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具体注意事项可查看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网站(www.cutech.edu.cn)“科技成果”--“成果登记”栏的“如何进行成果登记”。
2.推荐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奖的项目,其主要论著必须是201010月底以前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或出版的专著,并得到了同行学者的相应评价。对涉及与国外合作完成的研究项目,应当由国外合作者或机构提供书面证明,说明我国学者在该项研究中的学术贡献。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奖所列完成人和单位必须是10篇代表性论文、专著的作者和署名单位。
3.推荐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技术发明奖的项目,需实际应用一年以上,并已获授权发明专利。对于未授权发明专利的,需按照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技术发明奖要求进行查新,并通过鉴定。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技术发明奖项目完成人一般不超过6人,且必须每人都有对应的发明点内容,不可两人共用一个相同的发明内容。
4.推荐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一般应通过鉴定,实际应用一年以上并已经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根据项目的特点按相应类别推荐。其中推荐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推广类)的项目,需实际应用三年以上或获得部委()()以上奖励满二年且其后推广工作突出。
5.推荐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专利奖的项目,应为已获授权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单件专利,经实施后,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6.所有推荐项目的经济效益应出具主要生产、应用单位财务部门核准并加盖公章的证明(须有一份原件),并按推荐书中的各项要求一一填写。
7.推荐高等学校科学技术优秀成果奖的项目,不得使用任何已经获得省部级和国家级奖励的项目内容,只能是其后的新进展、新成果,否则视为重复报奖。
二、推荐程序及时间安排 
   
1615日前各单位填写“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推荐项目汇总表”(附件1),报送至科技处。
271日后用省教育厅下发的申报登陆口令登录“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网络申报系统”(http://211.68.23.93/xmsb),下载相关通知和进行网络申报。
 
3710前将书面推荐书3套(附件2)(含一套原始件,推荐书主件和附件装订成册)交至科学技术处。
4.网络申报推荐的截止时间为2011820日。

三、交纳项目评审费 
   
 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每一推荐项目需交纳项目评审费300
                                             
附件:
 
科学技术处
                                                           201167   

联系: webmaster@qhnu.edu.cn 青ICP备020070号 Copyright@ 2019 青海师大科研处 版权所有 本页由青海师大科技处制作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