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青海师范大学科研助理岗位的通知

来源:科技处 时间:2020-06-08 点击数:

学校各单位:

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国务院4月14日常务会议关于采取有力有效举措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工作部署,根据国科发资〔2020〕132号文件精神和我校科研工作的实际情况拟设立科研助理岗位,并对此提出具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落实

高校毕业生是国家科技创新的一支重要生力军,科研助理是科研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完善科研治理体系建设、提升治理能力的重要手段。设立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既是促进就业稳定的有效手段,也是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构建与国家科技计划实施相匹配的专业科技支撑队伍的重要举措,对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复工复产和经济平稳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二、双向公开,自愿选择

各单位按照公开、自愿、双向选择的原则,从所承担的各类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及省部级项目来源中拓宽大学生就业渠道,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科研相关工作,具体从事科研项目辅助研究、实验(工程)设施运行维护和实验技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学术助理和财务助理等工作。各单位加强统筹,从承担的项目和团队经费等情况设置科研助理岗位,结合自身情况,按规定从科研项目经费等渠道开支科研助理的相关经费支出;科研项目经费中,“劳务费”科目及结余资金均可按照有关规定用于科研助理的劳务性报酬和社会保险补助等支出;对于新立项项目,应结合科研助理的聘用情况认真测算经费需求,据实列支;在研项目如需调整预算,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调整;鼓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现有经费渠道,配套专门资金为科研助理岗位提供长期稳定支持;科研助理薪酬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并按相关规定为科研助理办理参加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业务。

三、权责清晰,长效管理

各单位设立科研助理岗位后,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单位的实际签订双向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以及服务期限等内容。科研助理岗位的人事档案可参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转递至学校或户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服务协议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签协议,其户口和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就业后工龄与科研助理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各单位应切实落实主体责任,深化单位内部科研管理改革,逐步建立起一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能进能出、流动顺畅的科研助理队伍。加强科研助理岗位培训和职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提升科研助理能力水平、服务质量,拓宽成长空间,完善科研助理队伍建设长效机制。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认真研究部署,提出需要的岗位人数、专业类别,于本周四前反馈至学校科学技术处,如有建议请一并提出。

联系人:朱锦福

电话:6306206

邮箱:zjf@qhnu.edu.cn

科学技术处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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