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创新平台建设专项管理办法

来源: 时间:2019-12-16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青政〔201580号),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青海省创新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建设专项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平台建设专项是青海省科技计划体系的组成部分,包括科技基础条件平台、青海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子专项。各子专项可根据实际制订工作细则。

   第三条 平台建设专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凝聚创新资源,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需求,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科技服务能力。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统筹安排平台的规划布局,组织开展相关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加强平台主管部门、建设(依托)单位的分类指导。

    第五条 平台建设(依托)单位负责平台的日常管理工作,提供平台建设和运行所必须的资金、物资、人才和政策保障。

第三章 申报与实施

  第六条 省科技厅围绕青海省“十三五”科技创新规划,通过前期调研和需求征集,公开发布专项计划年度申报指南。

  第七条 平台建设专项项目实行直接公开申报。各有关单位应结合青海产业发展和学科建设方向,根据申报指南具体要求进行申报。

  第八条 平台建设专项申报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在青海省注册满一年以上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具备平台项目实施的基础设施和场所,具有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专业人员队伍和管理团队,项目负责人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组织协调能力;

  3.应具备承担平台项目的综合能力,规章制度健全,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的自筹资金和后勤保障能力;

  4.符合子专项相关具体条件及要求。

  第九条 平台建设专项申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可同期主持1项或参与2项其他青海省科技计划类别项目。

  第十条 省科技厅按照指南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开展论证评审或评估、形成拟立项目建议,经省科技厅审定后,下达年度计划。其中,省级重点实验室、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经认定持牌后,按照相关评估办法,择优给予科技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 平台项目立项、监督检查、验收、经费预算等环节采取专家评审制。评审专家应科学、客观、公正地参与项目咨询、立项评审、中期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对可能影响公平公正开展工作的情形,相关专家及工作人员须回避。

  第十二条 平台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立项后,承担单位需在20个工作日内与省科技厅签订青海省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合同书,并按合同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平台项目经费管理按照《青海省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变更和中止

  第十四条 平台项目执行过程中需要变更合同内容的,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到期前6个月向省科技厅提交变更申请。

  第十五条 平台项目延期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报省科技厅备案。执行期内项目只可延期1次,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六条 平台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参加单位更换或增减须经项目承担单位与原参加单位协商一致后方可提出申请,且变更数量不得多于参加单位总数的;因工作调动、出国(境)、伤病、亡故及其他重大原因导致项目负责人无法履行工作职责时,可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须符合项目申报时项目负责人相关条件;项目组成员变更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同意后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七条 平台项目名称、主要研究内容、关键技术指标、经济指标及成果指标等原则上不能调整变更。

  第十八条 合同变更内容经批复同意后生效,作为项目合同书的有效部分,在项目过程管理和验收结题时作为执行依据。

  第十九条 不能按计划执行的平台项目,须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中止申请,由省科技厅研究批准后执行。必要时,省科技厅可根据评估、评审、检查意见等强制中止在研项目。

  中止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当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报省科技厅核查备案。经专项审计,退回剩余经费或退回全部资助经费

 

第五章 检查与验收

  第二十条 平台建设专项实行年度检查(评估)制度。由省科技厅项目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组织管理、配套条件落实、经费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完成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每年11月底编制并提交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和相关信息表。当年立项执行期不足3个月的项目可在下一年度一并上报。

  第二十一条 对不按时上报相关年度报告材料、不接受监督检查以及变更事项不按照程序提交报告的项目单位,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纳入失信记录,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加强信用管理,对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责任人、专家、科技服务机构等在项目实施的信用情况进行客观记录。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规定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提交验收申请并完成验收。项目验收由承担单位向省科技厅提交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验收材料,经审核后,由省科技厅组织验收。

第二十四条 项目通过财务验收后,由省科技厅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科技服务机构进行验收。专家组一般由5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优秀、验收通过、验收不通过。

  (一)完成项目核心指标,合同约定研究内容全部完成,经费使用合理或合同执行期内晋升为国家级平台为优秀。

  (二)完成项目核心指标,合同约定研究内容完成率80%以上,为验收通过。

  (三)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验收不通过:

  1.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2.完成合同约定研究内容不足80%

  3.未经申请批准,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研究内容、技术路线、考核指标等发生变更;

  4.超过项目批复或合同规定的执行年限三个月以上未完成,且未及时提交延期申请的;

  5.财务验收未通过。

  第二十六条 项目因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需进行复议。需要复议的项目,应在首次验收后3个月内,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整改或补充材料,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若未提出复议申请或复议不通过,视同验收不通过。

  第二十七条 因主观原因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省科技厅将对有关单位或责任人进行通报,并取消其3年内承担和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

  第二十八条 加强成果与知识产权的管理与保护。项目取得的成果及知识产权,其归属和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2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131日。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联系: webmaster@qhnu.edu.cn 青ICP备020070号 Copyright@ 2019 青海师大科研处 版权所有 本页由青海师大科技处制作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