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2015年10月修订)

来源:科技处 时间:2016-12-12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青海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以下简称省社科规划项目)管理工作,不断推进省社科规划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切实提高全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质量和水平,促进全省社会科学研究多出优秀成果、多出优秀人才,更好地发挥省社科规划项目的示范引导作用,推动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根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社科规划项目管理要充分调动我省社科专家学者和社科研究单位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增强服务意识和质量意识,以严谨的社科规划项目研究助推学科建设、学风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第三条社科规划项目管理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落实组织、人才、监督、经费等保障措施,建立健全省社科规划项目管理的有效运行机制。

  第四条省社科规划项目资助经费由省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并随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逐步增加投入。省社科规划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二章 工作机制及职责

  第五条青海省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受省委、省政府委托,领导全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工作,统筹协调全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和事业发展。主要职责是:审定省社会科学研究和事业发展规划;审定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规章;审批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领导省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

  第六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管理工作在中共青海省委宣传部(以下简称省委宣传部)和青海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省社科联)的领导下,由青海省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社科规划办)牵头负责。省社科规划办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和发布省社科规划项目课题指南;负责与省社科专家的联络工作;管理和使用全省社科规划项目专项经费;组织省社科规划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实施项目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对项目成果的鉴定、验收和推广工作;受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委托,协助做好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申请、管理和成果鉴定、验收、推广等工作;交流社会科学研究信息;同相关部门一道加强哲学社会科学重点学科建设工作;完成省委宣传部和省社科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省内各高校、社科研究单位在省社科规划办的指导下,负责管理本单位的省社科规划项目。主要职责是:组织所在单位科研人员申报省社科规划项目;对项目执行及经费使用等情况实施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做好项目年度检查;参与组织项目成果的鉴定、验收和推广。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按照省社科规划办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省社科规划项目的自我管理工作。组织项目组成员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研究任务,并接受监督检查。妥善保存项目申请书、立项通知书、阶段性成果、经费清单等相关资料。

  第三章 项目规划

  第九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选题,要坚持省委确定的社会科学研究三兼顾、三为主的原则,即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兼顾,以应用研究为主;历史问题研究和现实问题研究兼顾,以现实问题研究为主;全国共性问题研究和青海特殊性问题研究兼顾,以青海特殊性问题研究为主。积极研究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同时注重基础研究、新型边缘交叉学科和跨学科综合研究,支持具有重要价值的历史文化遗产的抢救和整理工作。

  第十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一般以发布《课题指南》的方式进行。《课题指南》说明本年度社科规划研究的指导思想、基本要求、研究选题和研究方向,是项目申请和研究的指导性文件。选题一般要向各高校、社科研究单位及知名专家进行征集,并通过专家评议筛选,形成选题建议,报青海省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审定后向全省下发《课题指南》。

  第十一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分为特别委托项目、重大招标项目和一般项目等类型。特别委托项目由省委、省政府领导点题,由省社科规划办联合有关部门委托相关单位研究;重大招标课题以应用对策研究为主,采取招标形式确定课题承担着;一般项目坚持应用对策研究和基础理论研究并重。省社科规划项目面向全省公开发布通知,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省社科规划办根据我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发展需要调整项目类别。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十二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的申请,在当年省社科规划办发布的规定时间内受理。特别委托项目选题、重大招标项目选题要按原题进行申报;一般项目选题要按《课题指南》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进行申报,也可根据自己的研究优势和学术积累自行设计题目进行申报。无论是按《课题指南》拟定的选题还是自选课题,课题名称表述应科学、严谨、规范、简明,一般不加副标题。

  第十三条 申报省社科规划项目,由各高校、社科研究单位统一组织实施,省社科规划办一般不受理个人申报。申请人应首先向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申报,由本单位组织初审。各市州所属单位及个人申报项目,应经市州委宣传部初审。初审单位要对申报项目签署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省社科规划办。

  第十四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实行课题主持人负责制。一个课题一般只确定一名负责人,项目主持人必须在项目研究中担负实质性研究任务,对课题研究要进行全过程的组织和指导。

  第十五条 申报省社科规划项目的课题负责人同年度只能申报一个项目,且只能作为课题组成员参加其他省社科规划项目的申请;课题组成员最多只能同时参加两个省社科规划项目的申请。凡有在研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和省社科规划项目的负责人,均不能申报当年的省社科规划项目。

  第十六条 申报项目的负责人必须从事实际研究工作并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博士学位。不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或博士学位的,须由两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申请课题的参加者或推荐人必须征得本人同意。

  第十七条 倡导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联合攻关,鼓励支持高校、党校、社科研究单位与省直有关部门的科研骨干联合申报有关全省重大现实问题的研究课题。

  第十八条 申报省社科规划项目的负责人要按照《青海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课题申请书》及有关资料,规范填写,科学论证,确保申报资料详实、客观、准确。凡在申请书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并查实后,取消申报资格;如获准立项即作撤项处理并通报批评。

  第五章 项目评审

  第十九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采取专家匿名评审或会议投票表决评审方式进行。一般先按学科分类组织同行专家进行匿名评审,或组织学科规划项目评审组专家进行会议评审。会议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最后产生拟立项项目建议名单。

  第二十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专家评审小组,由省社科规划办在青海省哲学社会科学专家库中遴选组成,也可适当聘请国内知名专家学者和省直有关实际工作部门的同志参与。凡参与申请项目(主持人或项目组成员)的科研人员均不能参与当年省社科规划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省社科规划重大招标项目一般按照初评和复评两个环节进行评审。初评工作原则上按照年度项目评审程序进行,推荐出符合复评环节的项目。复评工作按照组织答辩、专家打分、投票表决等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 省社科规划特别委托项目课题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决策部署进行设计,除省委省政府领导命题设立的项目之外,其他课题评审原则上按年度项目程序进行评审。

  第二十三条 对于年度项目经会议评审以及其他类别建议立项的课题,提交省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审定批准,课题获得立项批准后,省社科规划办向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下达立项通知,立项时间从批准之日计算。研究成果形式包括研究报告、论文和专著,研究报告和论文完成时限一般为1-2年、专著一般为1-3年。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工作围绕申报立项、组织开题、中期检查、结项审批等环节进行全过程管理。课题获得立项批准后,各社科研究单位要及时组织开题论证,帮助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进一步明确研究目的、阐述研究内容、完善研究思路、确定研究方法、规定研究进度、提高研究质量。

  第二十五条 省社科规划办和项目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要加强项目中期检查。参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每个项目中期检查1—2次,项目负责人须认真填写检查表,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省社科规划办。

  第二十六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实行重要事项变更报批制度。省社科规划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变更项目设计和研究计划,因故确需对研究计划作重要调整、变更或终止研究的,项目负责人应如实填写《青海省社科规划项目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按程序逐级审批。一般应用类研究不超过1年;基础类研究不超过2年,需要延期的项目提前2个月提交书面申请,报批的事项和操作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实行项目撤销制度。在研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省社科规划办撤销项目: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的;研究成果质量低劣的;与批准的项目设计严重不符的;第一次鉴定未通过,经再次修改后重新申请鉴定仍未能通过的;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限仍不能完成的;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的;严重违反财务制度的;其他应该撤项的情形。被撤销项目的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省社科规划项目。

  第七章 项目结项

  第二十八条 为科学评估项目研究成果的质量,项目最终成果须经专家匿名鉴定或会议鉴定等方式进行,通过鉴定后才能验收结项。项目鉴定一般采取专家匿名鉴定的方式进行,须填写1份《青海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鉴定结项审批书》,并报送4份成果(其中1份封面保留个人信息、3份匿名),阶段性成果复印件,内容简介,研究成果要报。以上材料均须同时上报电子版。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科研部门进行初审后报送省社科规划办,由省社科规划办统一安排鉴定验收。

  第二十九条 鉴定由省社科规划办组织专家进行匿名评审。省社科规划办综合专家鉴定意见,鉴定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合格以上的,由省社科规划办颁发《青海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成果证书》,方能正式结项;专家鉴定意见为不合格的,由省社科规划办向项目主持人反馈意见,允许项目主持人书面提出充分的异议理由,理由成立,省社科规划办另行组织专家复审一次,复审仍不合格,项目主持人应修改或重新鉴定(异议复审及重新鉴定所需费用从该项目经费中支出)后结项。重新鉴定仍不合格者,予以终止并追缴全额资助经费。

  第三十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结项须符合基本条件。项目结项的形式一般为研究报告和专著。一般项目研究报告不少于2万字,特别委托项目、重大招标项目研究报告不少于4万字,专著不少于10万字,并要求提交阶段性研究成果。成果在发表的期刊上注明青海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的课题名称、批准号等。

  第三十一条 研究成果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免于鉴定。免于鉴定是指免于专家匿名鉴定。免于鉴定的条件主要包括: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励(含二等奖);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但成果已得到有关部门的认可并出具证明;提出的理论、政策建议等被省部级以上党政领导机关采纳;研究报告和系列论文类成果在学术性刊物发表有明确标志的论文3篇以上;省社科规划办认定无需鉴定的其他情况等等,可免于鉴定。同一涉密内容不得申请2次以上免于鉴定。其结项须填写《青海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鉴定结项审批书》,注明免于鉴定的理由,并将有关证明材料和最终成果报省社科规划办。

  第三十二条 验收合格的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最终成果,在正式出版或报送时,须在醒目位置标明青海省XXXX年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字样,作为参加社会科学评奖的条件之一。

  第三十三条 对由省社会科学规划专项基金资助的课题研究成果,应积极采取各种措施进行推广,推动学术交流和成果转化,以充分发挥其在实践中的作用。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并可能产生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研究成果,省社科规划办在《青海学刊》予以刊载。

  要努力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的成果及转化后的效益,扩大其影响。省社科规划办不定期在《决策参考》和《社科研究参考》等进行编发。

  第八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四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经费实行按项目类别分别确定的原则进行资助。资助额度由省社科规划办审核批准。每类项目按照成果形式和研究难易程度确定研究经费。

  第三十五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要求各单位对申报的课题给予不低于1:1比例的配套资助,特别要对自筹项目给予经费支持。要从激发和调动科研人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角度考虑,合理安排资助经费。根据形势的发展需要,也可实行以奖代补的办法给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 省财政支持的项目经费使用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基本财务管理制度。省社科规划项目资助经费由所在单位统一管理,立项当年拨付资助经费的80%,其余20%待项目鉴定结项后拨付,经鉴定不合格的,预留款不予拨付。因项目久拖未结、学术不端或其他不正当原因而导致项目终止、撤项的,资助经费全额追回。

  第三十七条 项目经费拨付后,项目管理单位要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专款专用,项目资助经费不得转出单位。对于省社科规划办资助的项目经费,各单位不得从中提取管理费用。

  第三十八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限于项目研究的直接需要,项目负责人要按照有关规定合理支配项目经费。项目经费使用范围主要包括:资料费、调研差旅费、会议费、计算机使用费、印刷费、专家咨询费等。项目所在单位出具的财务结算证明将作为项目结项的必要条件之一。

  第三十九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成果的鉴定工作由省社科规划办负责组织,其中一般课题的专家鉴定费用由省社科规划办发放,一般聘请3名专家鉴定;特别委托项目和重大招标项目的鉴定费由项目负责人从资助经费中列支,一般聘请5-7名专家鉴定。鉴定费用标准为500//份,免于鉴定的项目不支付鉴定费用。

  第四十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验收结项后,其资助经费结余部分可由项目组继续用于开展其他社科研究工作。各单位要对承担的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向省社科规划办提交书面年度报告。

  第九章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遵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省社科规划办。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11日起施行。20066月颁行的《青海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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