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

来源: 时间:2019-12-17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青政〔201580号)精神,为规范重大科技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专项主要围绕绿色产业技术体系建设需求,聚焦高新技术产业、生态环境和社会发展目标,选择对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带动作用大、覆盖面广、关联度高的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开展研究、集成示范。项目组织突出产业全链条设计,重点推动我省创新产业集群建设,提高我省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设重大专项办公室(以下简称“重大专项办”),负责重大专项的计划、组织、协调、实施方案论证和监督管理。省科技厅各业务管理部门在重大专项办的统一组织下,开展分管领域重大专项前期调研、需求征集、提出项目建议、组织实施与过程管理、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组织

  第四条根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领域和优先主题,结合《青海省“十三五”科技创新规划》确定的重点任务,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州政府推荐,省科技厅在充分调研,广泛征集社会各界需求的基础上,形成专项立项建议。并根据专项立项建议,组织开展项目实施方案论证。

  第五条 项目实施方案研究论证内容重点针对领域内重大关键技术研究方案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开展此项研究的行业优势进行研究论证,不针对任何特定单位拟开展的工作进行研究论证。

  第六条 重大专项采取常年征集的方式,按照“成熟一个,启动一个”的原则,对实施方案已通过论证且条件成熟的项目向社会公开发布专项指南后,通过公开征集择优确定承担单位。指南公示期原则上不少于50天。


第三章 项目立项和实施

  第七条 重大专项的申报,实行直接公开申报的办法。各有关单位应根据各重大科技专项指南具体要求,按规定程序进行申报。项目立项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对申报的项目,由省科技厅重大专项办委托第三方机构,根据专项指南对项目申报书进行形式审查;

  (二)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申报书,由省科技厅重大专项办会同有关业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提出立项建议,由省科技厅决策立项。

第八条 重大专项按以下方式确定承担单位:

  (一)有2个以上单位提交项目申请书,采取竞争择优的方式确定承担单位;

  (二)只有1个单位提交项目申请书,可在省内外专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采取委托方式确定承担单位;

  (三)对于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的重大任务,可在省内外专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采取定向委托的方式确定承担单位;

 (四)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强化以产学研联合方式参与重大科技专项实施工作。

对于与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联合组织开展并已获得政策、经费等支持的项目,以及能够形成重大经济社会效益和科技产出的项目,优先给予支持。

  第九条 重大专项牵头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原则上须在青海省内注册满三年以上、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其他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等;

  (二)长期从事相关领域研发工作,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三)有稳定的研发投入,能够为项目实施提供配套资金保证;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能够做到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条 重大专项设立首席科学家,具体职责:

  (一)把握项目研究方向,制定项目研究计划和实施方案,负责项目实施的管理和协调;

  (二)组织研究队伍,选定课题负责人,负责项目子课题的设立、过程管理和验收工作;

  重大专项牵头单位负项目主体责任,具体职责:

  (一)负责项目经费合规使用;

  (二)根据重大专项工作需求,组织保障相关配套科技资源到位;

  (三)推动突破技术的行业推广工作;

  (四)推动研究数据共享工作。

  第十一条 每个重大专项须成立人员相对固定的专家组,专家组参与专项项目咨询、立项评审、中期检查、绩效评价等全流程管理工作。当发生可能影响专家组专家公平公正开展工作时,相应专家须进行回避。

  第十二条 充分发挥财政科技经费引导作用,带动全社会科技投入。鼓励采用企业先行投入研发经费或采用科技金融结合方式开展实施重大专项。

  第十三条 重大专项采取分级管理方式,项目下可设课题,最多不超过5个,项目实施周期为3-5年。

  第十四条 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在项目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需在20个工作日内与省科技厅签订科技项目合同书。待合同签订后,拨付资助经费。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按照《青海省省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海省科技计划和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同课题承担单位及参与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经费分配、知识产权归属、法律责任等。

  第十六条 对省内亟待解决的重大技术问题或制约行业发展的共性瓶颈问题,当省内相关单位无法提供有效技术解决路径时,可面向全国征求项目牵头单位。省外牵头单位须联合我省相关单位共同开展项目实施工作。


第四章 项目合同变更

  第十七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需变更合同内容的,牵头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到期6个月前提交变更申请。

  第十八条 项目延期验收由项目牵头单位报省科技厅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拟定意见提交重大专项办公室备案。项目执行期内项目只可延期一次,且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九条 项目组成员变更由项目首席科学家提出申请,项目牵头单位审批同意后报省科技厅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项目牵头单位不得变更。项目参加单位更换或增减须经项目牵头单位与原有参加单位协商一致后方可提出申请,且变更数量不得超过2家。因工作调动、出国(境)、

伤病、亡故及其他重大原因导致项目首席科学家无法履行工作职责时,可变更首席科学家。变更后的项目首席科学家须符合项目申报时首席科学家相关条件。

  第二十一条 项目首席科学家及参与单位变更,均须由项目牵头单位提出申请并附相关佐证材料,经省科技厅项目主管部门会同重大专项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各分管领导同意后,提交厅务会研究批复。项目承担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首席专家、增减或变更参与单位并转拨经费。

  第二十二条 项目名称、主要研发内容、关键技术指标、经济指标及成果指标等原则上不得调整变更。

  第二十三条 合同变更内容经批复同意后生效,作为项目合同书的有效部分,在项目过程管理和验收时作为执行依据。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验收

  第二十四条 重大专项实行年度报告和中期评估制度。项目承担单位须在每年11月底前编制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和相关信息表报送省科技厅;中期评估采用实地评估方式,重大专项办公室协调科技厅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或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组织管理、配套条件落实、经费管理、预期前景等进行评估。


  第二十五条 对不按时上报相关年度报告材料、不接受监督检查以及变更事项不按照程序提交报告的项目,责成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对于整改不力的项目,通报批评并中止项目执行。

  第二十六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及时终止或撤项:

  (一)项目承担单位发生停业、注销等重大变化,对项目的正常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市场、技术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已完全实现或无法实现;

  (三)匹配的自筹资金或其它条件不能落实,影响项目正常实施;

  (四)项目所依托的工程已不能继续实施;

  (五)技术引进、国际合作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工作无法进行;

  (六)项目的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七)因其它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终止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同时报重大专项办公室和项目主管部门,经专项审计后,退回剩余经费,由重大专项办公室协调组织核查备案。撤项项目直接退回全部资助经费,不再提供上述材料。

  需要终止或撤项的项目,由项目牵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逐级审核后报省科技厅研究批准后执行;或由省科技厅直接批准项目中止或撤项。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参加人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一经查出,给予撤销立项,追回已拨付项目经费,纳入不良信息记录档案,并向社会公开,取消其3年内限承担或参与省级科技计划的资质等处理;专家、科技服务机构在接受委托查新、评估、检查、绩效考评等工作中,存在违规行为的,纳入不良信息记录档案,追回工作经费,取消其参与科技重大专项管理的资格。

  第二十八条 重大专项计划项目牵头单位须在规定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提交申请并完成验收。项目牵头单位在完成课题验收的基础上,向省科技厅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并根据验收要求,提交科技报告等相关验收材料,由重大专项办公室协调组织验收。

  第二十九条 重大专项项目应在通过财务验收和实地验收的基础上,由重大专项办公室协调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科技服务机构进行整体验收。验收专家组一般由7名以上奇数专家组成,专家组由技术、经济和管理专家组成。

  第三十条 重大专项项目验收结论分为优秀、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

  (一)承担单位全面完成了计划项目的目标和任务,且科技成果具有突出的经济社会效益,经费使用合理,为优秀。

  (二)完成项目核心指标,合同约定内容完成率在80%及以上,经费使用合理,为通过验收

  (三)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通过验收:

  1.项目核心指标未全面完成,合同约定内容完成率不到80%的;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3.未经申请批准,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研究内容、技术路线、考核指标等发生变更;

  4.超过项目批复或合同规定的执行年限3个月以上未完成;

  5.财务验收未通过。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省科技厅将对有关单位或责任人进行通报,并取消其3年内承担和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

  第三十一条 项目因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需进行复议。需要复议的项目,应在首次验收后三个月内,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整改或补充材料,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若未提出复议申请或复议不通过,视同不通过验收。

  第三十二条 符合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条件的重大专项项目,须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合同要求,进行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工作。

  第三十三条 重大专项坚持公正公开,通过科技计划信息管理系统对项目实施全流程公开透明留痕化管理,并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对涉密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应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2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131日。《青海省重大科技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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