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来源: 时间:2019-12-17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青海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增强实验室科技创新能力,提升我省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水平,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与创新平台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任务是: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学科领域发展的需求,开展以基础和应用为主的创新性研究,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及自主知识产权,为相关学科领域、行业发展提供理论依据和技术支撑;创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和实验条件,培育高素质的科技人才及学术带头人,建设专业知识和年龄结构合理,科技创新能力强的高层次科研队伍。

   第三条 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和集中评估制度,坚持“总体规划、定期评估、以评促建、动态调整、择优奖励”的原则。

第二章 职

   第四条 省科技厅是实验室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实验室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促进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制定实验室建设的总体发展规划、管理与评估办法,指导监督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三)负责组织实验室建设的申请受理、立项评估、经费审核,监督检查实验室建设及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批准实验室的建立、重组、调整与撤销。组织重点实验室评估和检查。

    第五条 省直有关部门是各类实验室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省实验室的总体发展规划和行业、学科发展的需求,组织本部门实验室的申报和组建工作。协调解决实验室组建及运行期间的有关问题;为实验室的组建和运行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二)制定本部门实验室的发展规划,负责实验室建设计划的实施,指导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配合省科技厅做好实验室的评估和检查验收等工作。

  第六条 实验室依托单位(建设单位)是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完成实验室建设工作,为实验室运行和发展提供配套条件、经费及后勤保障。

  (二)负责向省科技厅申请聘任实验室主任,落实实验室编制和人员安排,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及委员。

  (三)根据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的建议,协助实验室制定研究发展方向、目标任务和年度工作计划,对于学术委员会提出的重大调整意见建议,需向省科技厅报批。

 (四)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省科技厅做好评估和检查工作。

第三章 建

  第七条 实验室的建设发展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特色,科学发展。

  第八条 实验室应依托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科研实体进行组建,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拥有学术水平高、学风严谨、组织能力强的学科带头人(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系列)和一支科研业绩突出、团结协作、结构合理的科研团队;具有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的能力;研发人员总数不少于15人(其中具备高级职称人员应在5人以上,至少有1名省级学科带头人、高端创新人才或同等级别的学者)。

  (二)研究领域符合国家和我省科技发展政策,具有明显的专业优势和区域特色;近五年来的科研业绩突出,拥有国内领先的科研成果;具备承担国家和省级重大科技项目,广泛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与合作的能力;每年承担国家或省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

  (三)具备良好的实验场所和仪器装备等基础设施条件;科研用房面积8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总值(原值)不低于200万元;有稳定的管理、技术人员队伍和健全的管理制度;并能统一管理,开放共享。

  (四)依托单位能为实验室提供相应的工作经费、后勤保障、学术活动等配套条件,能保证建成后实验室的运行。

  (五)企业组建实验室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依托企业有较强的综合科技实力,掌握产业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并处于本领域领先地位;依托企业有较大的科技投入,近三年中每年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比例一般不低于3%

   第九条 多家联合组建(包括与国内外合作共建)的实验室,应由依托单位与有关单位就各自在组建与运行中的职责权利进行协商,并向省科技厅提交协议书等资料。

  第十条 凡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经依托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中央在青单位可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无主管部门机构可通过所在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向省科技厅申报。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初步审查和现场评审。通过评审的重点实验室,省科技厅将纳入省级实验室管理序列,授予“青海省重点实验室”称号。


第四章 运

   第十二条 实验室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十三条 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十四条 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科学研究、人员聘用、人才培养及实验室日常管理等工作。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学术水平高的学科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8个月。实验室主任调整要及时报省科技厅批准。

   第十五条 实验室须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审议实验室的重大科研项目、重要学术活动,审批开放研究课题等。学术委员会成员由依托单位聘任,报省科技厅备案。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学术委员会一般由7-11名省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其中依托单位的专家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五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

   第十六条 实验室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依托单位须在保证实验室编制和人员的同时,制订吸引、培养高水平人才的激励政策,稳定一支高水平的研究队伍。

   第十七条 实验室要不断改进和完善运行机制,推动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有条件的实验室应设立主任基金。

实验室要加大对国内外的开放力度,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联合和国内外双边、多边科技合作与交流。应积极创造条件将实验室的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服务,仪器设备须加入青海省大型科研仪器共享服务平台,并享受有关补助政策。

实验室须制定相关科普制度,结合研究特色开展科学知识普及。定期举办学术讲座(报告会)、适时向公众开放实验室、开展科普活动等,积极参加“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普日”等大型科普宣传活动。

   第十八条 实验室建设资金以依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投入为主,鼓励社会各方面资金支持实验室建设。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在各类省级科技计划中对依托实验室申报科技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第五章 管

   第十九条 省科技厅按照优胜劣汰、择优支持的原则对实验室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 实验室应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被批准认定的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均应署实验室名称,依托实验室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还需标注实验室项目编号,每个研究成果只能标注一个实验室项目编号。实验室的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确因实验室发展需对实验室更名或变更研究方向,或对实验室进行调整、重组、整合的,必须做好变更前的调研工作,由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和相关学科专家的论证,由依托单位报其主管部门核定后,报省科技厅审批。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每年运行情况总结、下年度工作计划与当年年度考核材料一并上报省科技厅。未按要求上报材料将视为自动放弃省级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要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

   第二十四条 对能够集聚和培养人才,在学术上或在促进科技进步方面做出重大贡献,在国内或国际上有影响的实验室,将加大支持力度,提升其科研能力。


  第六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实行考核评估制度。

   第二十六条 依托单位应当每年对实验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其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省科技厅依照《青海省重点实验室评估办法》组织实验室全面评估和单项评估。

全面评估:每3年对实验室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一次评估考核,评估的主要内容是对评估期内重点实验室整体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估结果为优秀(前20%)、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对优秀实验室在评估后三年内给予稳定支持。

单项评估:每年年底开展当年度单项评估,分四个单项,每个单项按排序选取前20%的实验室给予一次性支持,各单项可累计支持。

   第二十八条 对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实验室不予支持,依次递补。

   (一)已获得实验室同类别奖励资助,评选时仍未验收;

   (二)依托单位当年被通报批评的;

   (三)开展检查、评估或要求报送相关材料时不予配合的;

   (四)省级科技计划不予立项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对评估优秀且符合国家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对评估不合格的实验室,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撤消其省级实验室称号,退出省级实验室管理序列。


第七章 专项经费管理

   第三十条 对实验室给予优秀及单项支持的,专项经费以奖励形式下达。

   第三十一条 专项经费重点用于实验室开放运行、队伍建设与科研仪器设备购置等方面,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纳入营业外收入。严格按照《青海省委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办发〔201647号)和《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教字〔20162307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省科技厅结合年度评估每年定期开展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督察,发现经费使用不合理、不合规的限期整改,情况严重的,追回专项经费,纳入失信记录,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统一命名为“青海省×××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Qinghai Provincial Key Laboratory of×××”。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1231日。原《青海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青科发政字〔200918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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