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重点研发与转化计划管理办法

来源: 时间:2019-12-17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我省创新驱动发展,规范重点研发与转化计划(以下简称“重点研发”)管理,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青政〔20158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研发与转化计划为促进我省研发成果的熟化和转化,选择省内行业和地区发展中面临的产业化、公益性共性科技问题开展关键技术突破、示范而设立的科技计划,重点支持科技型和高新技术企业“两个倍增”工程、科技“小巨人”计划、农牧业重大科技支撑工程以及生态保护和民生科技项目的实施。主要包括企业研究转化与产业化专项、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和科技合作等专项。并可根据实际需要,增设计划专项。

  第三条 企业研究转化与产业化专项通过引导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投入、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充分发挥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各类创新要素配置的导向作用,实现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研发转化与产业化;科技成果转化专项重点面向高校、科研院所,支持通过产学研结合的方式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同时调动行业、基层管理部门和行业技术部门的积极性,支持行业性公益技术问题研究和区域科技发展;科技合作类项目要充分结合国内外科技资源,破解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科技瓶颈问题。


第二章 项目立项实施

  第四条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围绕《青海省“十三五”科技创新规划》以及部省会商、科技援青等确定的重点任务,通过前期调研和需求征集,公开发布计划申报指南。指南公示期原则上不少于50天。

  第五条 重点研发与转化项目实行直接公开申报。各有关单位应根据申报指南具体要求,按规定程序申报。

重点研发与转化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原则上须在青海省内注册满一年以上、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其他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等;

  (二)长期从事相关领域研发工作,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三)有稳定的研发投入,能够为项目实施提供配套资金保证;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能够做到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六条 省科技厅按照指南要求,对申报项目经过形式审查、组织专家开展论证评审、形成拟立项目建议、对拟立项项目进行汇总分析平衡等程序后,下达年度计划。

  第七条 项目立项、监督检查、验收、经费预算等环节采取专家评审制。评审专家应科学、客观、公正地参与项目咨询、立项评审、中期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对可能影响公平公正开展工作的情形,相关专家须回避。

  第八条 充分发挥财政科技经费的引导作用,带动全社会科技投入。以企业作为主要承担单位的项目,采用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的方式予以支持,科技援青项目不受此限制。

对于企事业单位自行投入科研经费开展的研发项目,且研究内容符合《青海省“十三五”科技创新规划》以及部省会商、科技援青等确定的重点任务,可列入年度省级科技计划。

  第九条 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在项目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需在20个工作日内与省科技厅签订科技项目合同书。待合同签订后,拨付资助经费。

  第十条 重点研发与转化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按照《青海省省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海省科技计划和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项目变更和终止

  第十一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需要变更合同内容的,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到期前6个月提交变更申请。

   第十二条 项目延期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报省科技厅备案。执行期内项目只可延期1次,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变更;项目参加单位更换或增减须经项目承担单位与原参加单位协商一致后方可提出申请,且变更数量不得超过2家;因工作调动、出国(境)、伤病、亡故及其他重大原因导致项目负责人无法履行工作职责时,可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须符合项目申报时项目负责人相关条件;项目组成员变更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同意后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及参与单位变更,均须由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申请并附相关佐证材料,报省科技厅研究批复。项目承担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增减或变更参与单位并转拨经费。

  第十五条 项目名称、主要研发内容、关键技术指标、经济指标及成果指标等原则上不能调整变更。

  第十六条 合同变更内容经批复同意后生效,作为项目合同书的有效部分,在项目过程管理和验收结题时作为执行依据。

  第十七条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及时终止或撤项:

  (一)市场、技术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需要修改;

  (二)自筹资金或其它条件不能落实,影响项目正常实施;

  (三)项目所依托的工程建设或装备开发已不能继续实施;

  (四)技术引进、国际合作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工作无法进行;

  (五)项目的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六)由于其它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终止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报省科技厅核查备案。并经专项审计,视情况退回全部或剩余经费。撤项项目直接退回全部资助经费,不再提供上述材料。

  需要终止、撤销的项目,须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省科技厅研究批准后执行。必要时,省科技厅可根据实际情况、评估意见等直接进行中止、撤项。

第四章 项目检查与验收

  第十八条 重点研发与转化计划项目实行年度检查制度。 由省科技厅项目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组织管理、配套条件落实、经费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每年11月底编制并提交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和相关信息表。当年立项执行期不足三个月的项目可在下一年度一并上报。

  第十九条 对不按时上报相关年度报告材料、不接受监督检查以及变更事项不按照程序提交报告的项目单位,要求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撤项、3年内取消其参与科技计划活动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条 加强信用管理,对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责任人、专家、科技服务机构等在实施重点研发计划中的信用情况进行客观记录。对于科研失信行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档案,并向社会公开,视情节追回工作经费、取消其3年内承担或参与省级科技计划活动资格。

  第二十一条 重点研发与转化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在规定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提交验收申请并完成验收。项目验收由承担单位向省科技厅提交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验收材料,经审核后,由省科技厅组织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通过财务验收的基础上,由省科技厅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科技服务机构进行验收。对于产业化项目和推广示范项目在整体验收前,须形成现场验收报告。整体验收工作可采取验收专家组一般由5名以上奇数专家组成,专家组由技术、经济和管理专家组成。

  第二十三条 对于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类项目,在项目任务通过专家组验收后,由省科技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承担单位的研发投入进行认定。根据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给予相应比例的补助经费。

  第二十四条 重点研发项目验收结论分为优秀,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

  (一)承担单位全面完成了计划项目的目标和任务,且科技成果具有突出的经济社会效益,经费使用合理,为优秀。

  (二)完成项目核心指标,合同约定内容完成率在80%及以上,经费使用合理,为通过验收。

   (三)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通过验收:

  1.项目核心指标未全面完成,合同约定内容完成率不到80%的;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3.未经申请批准,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研究内容、技术路线、考核指标等发生变更;

  4.超过项目批复或合同规定的执行年限3个月以上未完成;

  5.财务验收未通过。

  第二十五条 项目因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需进行复议。需要复议的项目,应在首次验收后3个月内,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整改或补充材料,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若未提出复议申请或复议不通过,视同不通过验收。

  第二十六条 因主观原因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省科技厅将对有关单位或责任人进行通报,并取消其3年内承担和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

  第二十七条符合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条件的项目,须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合同要求,进行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工作。

  第二十八条 加强成果与知识产权的管理与保护。项目取得的成果及知识产权,其归属和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实施信息公开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对涉密重点研发项目的组织实施,应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72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131日。原《青海省基本科技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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