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青海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以下简称省社科规划项目)管理工作,着力推进中国特色青海特点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和创新,奋力推进建构中国自主知识体系,不断推进省社科规划项目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切实提高全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质量和水平,促进全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多出优秀和精品成果,根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青海省省级哲学社会科学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管理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律,紧扣党的创新理论,紧扣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紧扣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巩固基础学科、支持重点学科、发展优势学科,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
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
第三条 在中共青海省委宣传部(以下简称省委宣传部)的领导下,青海省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社科规划办)负责省社科规划项目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制定省社科规划项目研究计划和发布选题指南;
(二)组织省社科规划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检查、督促、指导、验收、转化等工作;
(三)统筹协调指导省社科规划项目诚信管理工作;
(四)编制省社科规划项目的研究经费预算;
(五)承办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委托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省内高等院校、党校(行政学院)、社科院等科研院(所),党政机关研究部门以及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科学研究机构作为省社科规划项目申请和管理的责任单位,主要职责:
(一)组织并推荐本单位研究人员申报省社科规划项目;
(二)做好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等审核把关工作;
(三)监督管理项目研究经费的使用,有条件的单位可以给予配套经费支持并为项目研究提供必要的条件;
(四)配合省社科规划办监督、检查项目研究进展情况。
第五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实行主持人负责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遵守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相关制度和办法;
(二)按要求完成项目研究、提交结项材料和阶段性成果等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三)履行合同各项任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章 项目类型
第六条 省社科规划办根据经济社会和哲学社会科学发展需要,结合我省财力状况,适当综合确定社科规划项目的立项数量、项目类型和重点研究领域。
省社科规划项目分为重大项目、专题研究项目、年度项目、智库项目、委托项目、后期资助项目、自筹经费项目。
重大项目:分为重大专题项目和重大“揭榜挂帅”项目。重大专题项目是围绕青海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等,以系列、多卷本等形式开展的具有重大学术创新价值和厚重文化传承意义的专题项目。重大“揭榜挂帅”项目主要是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和全局性的重大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面向全国公开招标的应用性研究项目。
专题研究项目:围绕制定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高校思政课、冷门绝学研究等设立的专题研究项目。
年度项目:包括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主要围绕推进理论创新和学术创新具有支撑作用的基础研究,以及对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的应用研究和对策研究。
智库项目:围绕关系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开展前瞻性、预警性、储备性研究,为省委省政府决策咨询研究提供帮助的研究项目。
委托项目:形式为双向委托,由省社科规划办委托特定项目负责人,围绕青海经济社会发展亟需研究的问题设立的项目;由项目资助单位委托,按委托单位研究意愿,省社科规划办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开展研究的项目。
后期资助出版项目:主要资助哲学社会科学基础研究领域先期没有获得相关资助、研究任务基本完成、尚未公开出版、理论意义和学术价值较高的研究成果,适当资助出版的项目。
自筹经费项目:参照上述项目标准,由项目责任单位自行筹措全部科研经费,在省社科规划办指导下实施的研究项目。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通过责任单位进行申请,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雄厚的学术资源和研究实力;
(二)设有科研管理职能部门;
(三)能够提供开展研究的必要条件并同意 承担信誉担保。
第八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的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申请人必须是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的实际组织者和指导者,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且承担实质性研究任务;
(三)重大专题项目原则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厅局级(含)以上领导职务,重大“揭榜挂帅”项目原则上具有副高级以上(含)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
(四)年度重点项目申请人应具有副高级以上(含)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博士学位,且主持完成过省部级及以上社科研究项目;年度一般项目申请人应具有副高级以上(含)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博士学位;年度青年项目申请人年龄不超过40周岁。
第九条 为保证申请人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项目研究,作如下限定:
(一)申请人当年原则上只能申报1项年度项目,且不能作为项目组成员参加他人申请的年度项目;
(二)项目组成员最多参与2项年度项目申报;
(三)在研(申报截止日期前未获批准结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省社科规划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申请新的社科规划项目,作为项目组成员仅可参与1项项目申请;
(四)申报中央各部委、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青海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省软科学研究等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不能以内容相同或相近选题申报省社科规划项目;
(五)全日制在读研究生不能申请。在站博士后人员可申报,其中在职博士后从所在工作单位或博士后工作站申报,全脱产博士后从所在博士后工作站申报。
第十条 青海省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带头人,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支持。
第十一条 申报省社科规划项目,由责任单位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申报省社科规划项目,申报公告中有特殊要求的,按特殊要求执行。
第五章 项目评审和立项
第十三条 省社科规划办受理省社科规划项目的申请,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审。项目评审以通讯评审或会议评审等方式进行。由省社科规划办从“青海省哲学社会科学专家库”或相关业务部门遴选专家建立评审组。凡是参与申请项目(主持人或项目组成员)的专家,均不能参与同批次省社科规划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年度项目实行通讯评审和研究审批的方式进行。省社科规划办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专家提出的评审意见、平均分排序情况进行复核,提出拟立项项目,经上级审批同意后,发布立项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实名向省社科规划办提出书面意见,并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省社科规划办经调查核实予以回复。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发布立项通知。
重大项目评审立项工作按照《青海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大项目管理办法》执行。专题研究项目、智库项目、委托项目、后期资助项目的立项程序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自筹经费项目立项程序参照年度项目执行。
第六章 项目资助和管理
第十五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经费按照《青海省省级哲学社会科学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管理,依法、依规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省社科规划项目资助经费由责任单位统一管理,重大专题项目分年度持续资助经费;重大“揭榜挂帅”项目和年度项目立项当年拨付资助经费的80%,其余20%待项目验收结项后拨付。其余项目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按立项通知进行拨付。
第十六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实行重要事项变更报批制度。
省社科规划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变更项目设计和研究计划,因故确需对研究计划作重要调整、变更、延期或终止研究的,按要求报省社科规划办审批。
省社科规划项目无法按期完成的,须在项目到期前30日提出延期申请。每个项目只可申请延期1次,申请延长的期限不超过项目研究总时长的20%,并提交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特殊情况,则视情顺延。
第十七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最终成果形式和完成时限:
(一)项目最终研究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和专著;
(二)年度项目完成时限为2年;
(三)重点项目字数不少于5万字,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字数不少于3万字;
(四)自筹经费项目按照年度项目标准执行;
(五)其他项目以相应管理办法或立项通知要求为准。
第十八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完成后,验收结项工作按照《青海省社科规划项目结项管理办法》《青海省社科规划项目成果评价体系》执行。
第七章 成果宣传与推广
第十九条 省社科规划办、项目责任单位、各项目组应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对省社科规划项目研究成果的宣传推广,促进成果有效转化应用。
第二十条 为推动学术交流和成果转化,省社科规划项目结项获得优良等级成果,择优在《成果呈阅》《决策参考》等平台上刊发,扩大哲学社会科学成果精品力作的影响力。
第八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在省社科规划办管理下,项目责任单位对项目全程负主要监督责任。在申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报批评申请人和责任单位,拟立项或者已立项的可作出撤项决定:
(一)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二)编造虚假前期研究成果及学术贡献;
(三)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四)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五)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
(六)其他根据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行为;
(七)以内容相同或相近选题申报各类省级项目。
第二十二条 在研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终止研究处理:
(一)省社科规划项目结项中,第一次鉴定不合格,重新鉴定后仍然达不到结项标准的;
(二)项目负责人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提交《青海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申请终止研究的。
第二十三条 在研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清理终止处理:
(一)逾期不提交《青海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的;
(二)逾期不提交结项材料的;
(三)申请延期,逾期不提交结项材料的。
第二十四条 在研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撤项处理:
(一)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的;
(二)项目负责人在其他学术研究活动中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最终研究成果质量低劣或最终研究成果未经批准结项擅自公开出版的;
(四)严重违反资助经费管理和使用制度的;
(五)项目负责人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处理的;
(六)存在其他严重违规情况的。
第二十五条 终止研究、清理终止的项目负责人2年内不得申请省社科规划项目,撤销项目的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省社科规划项目。
第二十六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经鉴定不合格终止研究的,预留款不予拨付;因项目久拖未结、学术不端或其他原因而导致项目终止、撤项的,资助经费由项目责任单位全额追回。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社科规划办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并视情降低来年省社科规划项目的立项比例:
(一)未对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规范性进行审查的;
(二)未履行提供项目研究保障职责的;
(三)纵容、包庇项目申请人、负责人弄虚作假的;
(四)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五)不配合省社科规划办监督、检查项目实施的;
(六)截留、挪用资助经费的。
第二十八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管理实行约谈制度。
省社科规划办在每季度末汇总社科项目结项情况,以网上公开发布和向相关单位书面通报的形式进行。对终止项目较多的单位,省社科规划办对项目责任单位分管领导和科研处负责人进行约谈,并视情降低来年省社科规划项目的立项比例。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社科规划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