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青海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好青海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大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根据《青海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项目是指通过公开征集、特定征求,发布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急、难、特、重”攻关需求,引导省内外有能力的社科研究主体承担特定任务,让能者尽其才,让做真学问的人担大任,以高质量的研究攻关、高效率的成果转化、高层次的人才培养,推动我省哲学社会科学提升研究水平和能力的项目。
第三条 重大项目分为重大专题项目和重大“揭榜挂帅”项目。重大专题项目是围绕青海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等,以系列、多卷本等形式开展的具有重大学术创新价值和厚重文化传承意义的专题项目;重大“揭榜挂帅”项目主要是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和全局性的重大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面向全国公开招标的应用性研究项目。
第四条 青海省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社科规划办)负责青海省重大项目的组织实施、检查指导、结项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重大项目组织实施主要包括选题征集、选题遴选、选题发布、申报评审、发布立项等环节。
(一)选题征集。省社科规划办常态化征集聚焦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热点、难点及基础研究、学科前沿等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的研究选题。全省各级党政部门、实际工作部门、各社科单位均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出项目选题;广大专家学者可依托长期学术积累、前期丰富成果和个人学术创见,积极推荐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的研究选题。
(二)选题遴选及发布。省社科规划办在广泛征集选题的基础上,邀请有关领导、组织社科专家学者,对选题进行可行性、必要性论证,重点遴选出影响力大、带动性强、理论价值高、应用面广的重大选题,经上级审批同意后,重大专题项目面向全省发布申报公告,重大“揭榜挂帅”项目面向全国发布申报公告。
(三)申报评审。省社科规划办从青海省哲学社会科学专家库中遴选专家进行评审,实行通讯评审与会议评审相结合的评审方式。通讯评审工作原则上按照年度项目评审程序进行。会议评审工作按照组织答辩、专家打分、投票表决等程序进行。
(四)发布立项。省社科规划办根据评审情况拟定立项名单,经上级审批同意后,发布拟立项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实名向省社科规划办提出书面意见,并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省社科规划办经调查核实予以回复。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发布立项通知。
第六条 重大专题项目面向省内高等院校、党校(行政学院)、社科院等研究机构公开招标。重大“揭榜挂帅”项目面向全国省级以上党校、高校和研究机构等部门公开招标。鼓励跨地区、跨单位联合投标,鼓励研究单位与实际工作部门合作开展研究,多单位联合投标须确定一个责任单位。
(一)责任单位要求:
1.在相关研究领域具有较强的科研力量和深厚的学术积累;
2.设有专门负责科研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3.能够为开展重大项目研究工作提供良好条件。
(二)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省社科规划项目管理规定;在相关研究领域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经验,社会责任感强,品行端正,学风优良;重大专题项目原则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厅局级(含)以上领导职务,重大“揭榜挂帅”项目原则上具有副高级以上(含)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并担负科研组织指导职责;每个投标团队首席申请人只能为1人;
2.在研(申报截止日期前未获批准结项)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省社科规划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申请新的重大项目。申报当年年度项目的申请人,不能同时申报重大项目;
3.申请人只能申请1项重大项目,且不能作为课题组成员参与同批次其他重大项目的申请。课题组成员最多参与2项重大项目;
4.重大“揭榜挂帅”项目申请人是省外的,研究团队须联合省内相关社科研究领域团队。
第三章 项目管理及资助
第七条 省社科规划办对重大项目研究执行情况及中期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项目责任单位要将该项目纳入本单位科研工作计划,建立专门档案,强化过程管理,对在研项目实施检查、监督,并为研究工作创造必要条件。项目负责人要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做好项目管理,组织项目组成员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研究任务,并自觉接受各级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重大专题项目研究时限3年,资助经费30万元以内,按年度进行拨付。立项两年后进行中期检查评估,对研究进展顺利的持续拨付后续资助经费。对中期检查评估不合格的,视情要求责令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做终止项目处理。对阶段性成果丰硕且后续研究或出版存在较大经费缺口的项目择优予以资助。
重大“揭榜挂帅”项目完成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成果字数不少于8万字,每项资助经费8-12万元,立项当年拨付资助经费的80%,其余20%待项目验收结项后拨付。
重大项目资金在省社科规划项目专项资金中列支,鼓励有条件的单位给予配套经费支持。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在实施项目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导致任务无法按期完成或不能完成的,需在项目到期前30日提出延期申请,经省社科规划办审核同意后,可以延期实施或终止项目。
第四章 项目结项及成果转化
第十条 重大项目结项鉴定工作按照《青海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结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重大项目成果要求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无产权纠纷,正式结项后方可公开出版。个别项目成果确需先出版的,须报省社科规划办批准。擅自出版的,按撤销项目处理。
第十二条 重大项目结项后,省社科规划办将通过《成果呈阅》《决策参考》等平台呈送省级领导及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参阅。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社科规划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