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海省新型智库项目管理,充分发挥新型智库“建言献策、创新理论、服务社会”的功能,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中共青海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新型智库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海省省级哲学社会科学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青海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新型智库项目是青海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中共青海省委宣传部批准立项,由青海省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社科规划办”)具体管理,聚焦青海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战略问题和公共政策等,以直接服务党和政府决策为宗旨的研究项目。
第三条 青海省新型智库项目(以下简称“智库项目”)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合理、合规、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四条 智库项目立项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以服务党和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为宗旨,以国家和青海省重大战略和发展需求为导向,以政策研究与决策咨询为主攻方向,系统开展理论储备和前瞻性研究,为现代化新青海建设提供智力支撑。
第五条 智库项目立项必须突出战略性、前瞻性、时效性、应用性和对策性。
第六条 智库项目成果类型包括:
(一)研究阐释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的研究报告;
(二)经济社会发展热点难点问题专题调研报告;
(三)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和《求是》杂志发表的理论性、决策建议方面的论文或研究报告。
第七条 智库项目立项方式分四种:
(一)评审立项。省社科规划办根据省委省政府和省委宣传部的相关要求,发布智库项目申报通知,各社科研究单位组织申报,省社科规划办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审,结合专家评审结果,经省委宣传部研究批准立项;
(二)指定立项。根据省委省政府临时交办的重大研究需求以及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等重大主题,由省社科规划办拟定研究方向经省委宣传部研究指定相关社科研究单位承接立项;
(三)委托立项。根据委托方拟定的研究方向和要求,由省社科规划办拟定相关社科研究单位认领,经省委宣传部研究确定立项;
(四)成果认定立项。非省级及以上项目成果:以青海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青海省新型智库名义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和《求是》杂志上刊发的论文或研究报告,经认定后择优立项;获得正省级领导明确的肯定性批示1次或副省级领导明确的肯定性批示2次的,经认定后优先立项。
第八条 智库项目研究方向、完成时限、字数要求、资助办法等内容,以智库项目立项通知为准。
第九条 智库项目立项后,相关社科研究单位要全力支持项目负责人按立项通知书要求开展研究,确保智库项目高质量按时完成。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省社科规划办对智库项目立项、结项、成果转化、经费划拨等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智库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变更项目研究计划,因故确需对研究计划作重要调整、变更或终止研究的,负责人应如实填写《青海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按程序逐级审批。
第十二条 智库项目结项按照《青海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结项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智库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严格按照《青海省省级哲学社会科学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依法、依规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十四条 智库项目经费划拨按照先行开展研究,结项后一次性拨款的原则执行。
第十五条 智库项目结项等级为合格(含)以上和免于鉴定的全额拨付基本资助额度;终止研究和撤销项目的,经费不予拨付。
第十六条 鼓励各项目单位支持智库项目研究,原则上要求按1:1比例配套研究经费,不允许提取项目管理经费。
第十七条 坚持“扶优补精”的原则,在项目基本资助额度的基础上,结项等级为优秀的,追加资助经费1万元;结项等级为良好的,追加资助经费5000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参照相关制度规定及《青海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社科规划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