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海省教育规划课题管理,提升教育科学研究水平,依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青海省教育科研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青海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以下简称“省教育规划课题”),旨在搭建教育科学研究平台,推进、繁荣教育科学研究,培养发展人才,加强教育教学科研力量。
第三条 组织申报,必须坚持正确导向、公平竞争、择优立项、保证重点,提倡实践性、前瞻性、科学性、创新性。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青海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青海省教育厅领导全省教育科学规划工作的机构,统筹管理全省教育科学规划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青海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教规办”), 作为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青海省教育科学研究所,负责青海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指导制定青海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选题指南;
(二)制定青海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三)负责青海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选题指导、申报受理、立项评审、过程管理和结题鉴定;
(四)开展课题成果的宣传、交流和推广活动;
(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市(州)教育局、省属高校教育科学规划项目管理部门及省直相关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受省教规办委托,协助做好本地区、本单位青海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请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本地区、本单位教师和教科研人员申请青海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二)审核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三)督促落实并提供青海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施的条件;
(四)配合省教规办对青海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实施进行督促、检查和跟踪管理。
省教规办对各市(州)教育局、省属高校科技处(社科处)及省直相关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的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青海省教育科学规划评审组,由政治素质高、学术造诣深、社会责任感强的专家组成。评审组的职责是:
(一)对青海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选题指南提出建议;
(二)评审青海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请,提出立项建议;
(三)对课题的研究成果进行鉴定和审核;
第三章 类别与选题
第六条 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设置一般课题和重点课题。
第七条 省教育规划课题选题以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为主,注重基础理论研究,突出应用研究,鼓励新兴、交叉、边缘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综合研究,支持成果开发与推广研究。
第四章 申报与评审
第八条 省教规办定期发布年度规划课题指南。
第九条 申请省教育规划课题的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三)申请省教育规划课题不作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要求;
(四)申请人同年度只能申报一个青海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在研同等级别并未结题的课题负责人不能再申报。有不良信用记录和被省教规办撤销或终止课题的责任人,3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条 申请人应根据要求,认真、如实填写《青海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请书》(以下简称《课题申请书》)一式三份,并送所在单位审核。
申请人对申报课题内容的真实性、原创性做出承诺。各市(州)教育局、省属高校教育科学规划项目管理部门及省直相关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学校和单位课题申报的汇总及统一报送工作。省教规办不受理个人直接报送的课题申请书。
第十一条 课题申报自申报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申报受理期限一般为2个月。省教科规划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省教育规划课题实行专家评审。凡申请课题的评审专家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评审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请,应当从政治方向、学术创新、实践价值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同时综合考虑申请人和参与者的研究经历、前期相关研究成果等因素,提出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 省教规办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专家提出的评审意见,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提出拟立项课题并报送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五条 省教育规划课题自筹研究经费。原则上鼓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给予一定经费支持,并按照所在单位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省教规办应当将拟立项课题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凡对拟立项课题有异议的,可以向省教规办提出实名书面意见,省教规办经调查核实后予以回复。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即可按照《立项通知书》要求组织开展课题研究。
第十七条 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评审工作中,评审专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评审专家、工作人员是申请人、参与者的近亲属,或者与申请人、参与者存在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其他关系;
(二)评审专家、工作人员申请本年度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省教规办根据申请,经审查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根据掌握的情况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第五章 课题实施
第十八条 省教育规划课题实行课题主持人负责制。课题主持人须按照所填报的《课题申请书》中的研究内容及研究目标,在立项批准文件下达的一个月内组织开题。
第十九条 课题负责人所在(依托)单位负责组织课题的具体研究工作,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课题的支持和对研究过程的管理和监督。相关科研管理单位对已立项课题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检查和抽查内容包括:队伍建设、档案建设、经常性活动、简报、成果转化等。
第二十条 课题组应按立项时间提交中期研究报告,经所在(依托)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送至省教规办备案。课题重要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开办网站、编辑发行文集、资料(含电子资料)等,应提前一个月报省教规办。课题重要的阶段性成果也应及时上报。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变更情况之一者,课题组须提交书面请示,由课题负责人签字,加盖所在(依托)单位公章,交省教规办审核通过后,由省教规办统一备案。
(一)变更课题负责单位的。变更所在(依托)单位需原单位与变更后的单位同时盖章,且课题负责人签字方为有效;
(二)变更课题组成员的。变更课题组成员需变更课题组成员及课题负责人签字,且课题所在(依托)单位盖章方为有效;
(三)变更课题名称或研究内容做重大调整的;
(四)变更成果形式的;
(五)课题完成时间延期的;
(六)因故中止课题的;
(七)联系人、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变动的。
原则上不得变更课题负责人。
第六章 课题鉴定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申报时自行确定研究成果的形式、数量、级别等,一经立项,不得擅自变更。项目申报时承诺的研究成果为结题必须达到的要件。结项申请材料包括:课题立项通知书、《课题申请书》、《成果鉴定结项申请•审批书》、成果主件(研究总报告和成果公报)、相关证明(领导批示、获奖情况、媒体报道及被决策采纳等的证明文件)、重要变更的申请及获准批复、重复率检测报告等。除专著外,每套鉴定材料必须统一装订成册。
第二十三条 省教育规划课题结题要求课题负责人为独作或第一作者在公开期刊至少发表相关论文1篇或出版(参与出版)专著1部,成果发表须独家注明“青海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课题名称(课题批准号)”。计划出版的最终研究成果一律先鉴定后出版,出版后的书籍需提交2套至我办存档。课题研究总报告不得少于3万字,研究总报告重复率不得高于15%。
第二十四条 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应组织课题结题鉴定工作。课题结题鉴定一般采取专家评审,由省教规办统一组织鉴定,鉴定专家组一般应由3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并设一名组长。课题结题鉴定专家一般由省教规办推荐。责任单位、项目负责人及参与者不得向鉴定组织者指定鉴定专家人选,一经查实,鉴定结果不予认定,由省教规办重新组织鉴定,并视情况对相关人员给予处理。
第二十五条 鉴定专家主要从政治方向、项目完成情况、成果创新程度、学术规范性、价值贡献等方面对项目成果进行综合评价。省教规办根据鉴定专家对成果的评价意见和评分,综合确定成果等级。成果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标准如下:
“优秀”等级须同时具备:①平均分达到90分(含)以上;②不少于2位专家打90分(含)以上;③不少于2位专家划定“等级建议”为“优秀”。
“良好”等级须同时具备: ①平均分达到80分(含)-89分;②不少于2位专家打分在80分(含)以上;③不少于2 位专家划定“等级建议”为“良好”(含)以上。
“合格”等级须同时具备:①平均分达到60分(含)-79分;②不少于2位专家打分在60分(含)以上;③不少于2位专家划定“等级建议”为“合格”(含)以上。
未达到“合格”等级的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 专家在成果鉴定工作中应对被鉴定成果做出独立客观评价,恪守学术道德,保护知识产权,对所提出的评价意见负责,不受任何单位、个人影响,在规定时间内填写提交鉴定表各项内容。
第二十七条 课题负责人按照课题申请书的承诺完成研究任务后,及时向省教规办提交结项申请材料。省教规办每年统一组织一次结题鉴定,并审核专家鉴定意见,决定项目是否结项及成果等级。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如对省教规办不予结项的审批结果有异议,且该项目确实存在鉴定意见分歧较大或鉴定程序有失公允等情形的,可向省教规办提出复议申请。申请复议的时限为审批结果公布之日起1个月内,过期不予受理。复议申请须经责任单位的学术委员会以书面方式提出,如责任单位未设立学术委员会,则由市州级管理机构组织不少于3名正高级同行专家联名提请。市州级管理机构审核并同意复议申请后,报送省教规办。省教规办审核认为符合复议条件的,可组织专家重新鉴定。同一项目只能申请复议一次,复议结果将作为该项目的最终审批意见。
第二十九条 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最长研究期限一般为5年。对最终鉴定不予通过的项目,做终止处理。逾期不提交最终研究成果的项目,做撤项处理。
第三十条 省教规办、责任单位共同履行科研诚信建设的主体责任,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各级科研管理部门对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现的违背科研诚信的行为进行严肃认真的检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省教规办对查实存在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的,记入档案,并通报责任单位,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成果推广与使用
第三十一条 省教规办不定期对课题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进行评价,采取积极措施,加强优秀课题成果的宣传、推广,以充分发挥其在教育决策和教育教学改革发展实践中的作用。
(一)推广方式包括推荐报刊发表,利用省教育厅网站和其他相关媒体宣传推广,报送有关部门作为决策参考,召开课题成果报告会发布研究成果信息,组织多种形式的实验推广、专题培训或学术研讨等。
(二)课题研究成果归省教规办与课题组共同所有,省教规办有权将课题研究成果应用于学术推广和相关活动。
(三)课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在正式出版、发表或向有关部门报送时,须在醒目位置标明课题类别。
第八章 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 课题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省教规办撤销其课题。
(一)违反国家法律及有关规定者;
(二)有剽窃行为或弄虚作假者;
(三)研究内容与课题名称不符或学术质量低劣者;
(四)已到结题时间但未结题,且未提出延期申请者;
(五)获准延期但到期后仍不能完成者;
(六)借“青海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XXX)总课题组”等名义开展活动者;
(七)借课题研究之名,谋取不当利益者。
省教规办将建立信用制度,被撤销的课题名单在省教育厅门户网站及相关媒体予以通报,被撤销课题的负责人3年内不得再申请或参与申请省教规办的课题。
第三十三条 课题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提出终止课题的申请,报省教规办批准;省教规办也可直接作出终止课题的决定。
1.课题负责人无力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2.临近课题结题仍未取得实质性研究进展的;
3.研究成果质量不达标,专家鉴定为不合格,二次鉴定仍未通过的;
4.严重违反课题管理办法规定的;
5.存在其他严重情况的。
课题被终止实施的,课题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省教育规划课题。
第三十四条 课题申请人、参与者伪造申请材料的,由省教规办给予警告并通报批评;其申请课题已经获得立项的,由省教规办作出撤销课题的决定;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省教育规划课题。
第三十五条 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教规办对其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
(一)未认真履行对申请人或者课题负责人申报课题资料审查职责的;
(二)未履行保障课题研究条件职责的;
(三)未履行监督职责,纵容、包庇课题申请人、负责人弄虚作假的;
(四)擅自变更课题负责人的;
(五)不配合省教规办及其委托管理机构监督、检查课题实施情况的;
第三十六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教规办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不再聘请。
(一)未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
(二)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回避的;
(三)披露要求保密的与评审有关信息的;
(四)未公正评审课题的;
(五)利用评审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三十七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回避的;
(二)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信息的;
(三)干预评审专家评审工作的;
(四)利用评审工作中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青海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