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青海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结项管理工作(以下简称省社科规划项目),建立健全省社科规划项目成果评价机制,提高省社科规划项目研究成果质量,根据《关于改进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项管理工作的通知》和《青海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海省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社科规划办)负责我省社科规划项目的成果鉴定组织工作和项目的结项审核工作。
第三条 项目结项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民主原则,严把成果政治方向和学术质量关,兼顾社会效益和实践价值,弘扬崇尚精品、严谨治学、注重诚信、讲求责任的优良学风。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按照省社科规划项目申请书的承诺完成研究任务后,及时向责任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提交研究成果,提出结项申请。申请结项时,须提交纸质《青海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鉴定结项审批书》一式2份、最终研究成果1份(署名)、与本课题研究密切相关的阶段性研究成果1份(复印件)、成果简介1份、查重报告1份(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不应超过20%)、决策建言稿1份。提交成果原则上为汉字(中文)成果,如以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撰写成果,还需提交汉字(中文)成果。同时,项目负责人须在青海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网省社科规划项目服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上提交上述完整真实的结项材料。有涉密或涉敏感内容的课题,严禁上传管理平台。
第五条 项目责任单位须在收到结项申请材料后一周内及时审核并报送省社科规划办。省社科规划办审核后,对符合结项申请的项目及时组织鉴定,无特殊情况,省社科规划办在收到结项申请材料35个工作日内,根据项目完成情况和专家鉴定意见进行审核,决定项目是否结项和结项等级。
第六条 对鉴定不合格的项目,省社科规划办向项目负责人提供匿名专家鉴定意见进行修改,第二次鉴定不合格,终止项目。
第七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成果根据项目类别,采用通讯匿名鉴定或会议鉴定方式。鉴定组织者本着独立公正和“小同行”原则,从省社科专家库中遴选3—5名专家进行鉴定。项目负责人及成员不得向鉴定组织者指定或建议鉴定专家人选,鉴定组织者对鉴定专家的人选、鉴定过程中的具体内容严格保密。
第八条 根据成果评价指标体系,专家在成果鉴定中应对被鉴定成果的政治方向和学术质量做出独立客观评价,恪守学术道德,保护知识产权,对自己所提出的评价意见负责,不受任何单位、个人的影响和干涉。
第九条 严格实行双向匿名通讯鉴定制度,项目负责人申请结项时,不得在鉴定材料中注明本人和项目组成员的姓名、单位及其他相关信息。鉴定组织者不得将项目有关信息告知鉴定专家,也不得将专家信息透露给项目负责人及相关单位。
第十条 计划出版的省社科规划项目最终成果须先鉴定再进行修改后出版。项目成果需在鉴定前出版的,须提前报省社科规划办审批,对于违反规定擅自出版的,视为项目负责人自行终止该项目资助协议。出版时须标注“青海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字样。
第十一条 省社科规划办根据专家鉴定意见、鉴定分数、成果创新程度、应用价值等方面,综合确定成果的鉴定等级。结项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原则上执行以下标准:
“优秀”等级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平均分在85分(含)以上;②不少于2位专家打分在85分(含)以上;③不少于2位专家划定“等级建议”为“优秀”。
“良好”等级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平均分达到75分(含)-84分;②不少于2位专家打分在75分(含)以上;③不少于2位专家划定“等级建议”为“良好”(含)以上。
“合格”等级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平均分在60(含)-74分上;②不少于2位专家打分在60分以上;③不少于2位专家划定“等级建议”为“合格”。
未达到“合格”等级的定位“不合格”。
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免于鉴定,由省社科规划办审批。
1.阶段性成果获得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含)或者青海省科学成果奖(哲学社会科学类)二等奖(含)以上奖励;
2.阶段性成果以青海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青海省新型智库名义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和《求是》杂志上刊发理论文章,或得到省委、省政府领导明确的肯定性批示;
3.在北大核心期刊发表阶段性成果2篇(含)以上,或在南大核心CSSCI发表阶段性成果1篇(含)以上(以录稿通知时间为准),并标注项目批准号和题目;
4.经有关部门认定研究成果涉密不宜公开(成果涉密证明中必须标明秘密等级),且单位学术委员会开具成果质量认定证明或相关行业认定证明。
第十三条 省社科规划重大项目、后期资助项目原则上不能申请免于鉴定。
第十四条 省社科规划办向成果质量达到结项要求的项目颁发《青海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结项证书》。其中,鉴定等级为“优秀”“良好”的成果,择优在《成果呈阅》《决策参考》《社科研究参考》刊登,呈报省级领导及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参阅。
第十五条 项目全过程实行科研诚信管理,建立健全科研信用档案。项目责任单位、省社科规划办共同履行科研诚信建设的主体责任,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实行零容忍,严肃查处。对查实存在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的,记入科研信用档案。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社科规划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