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哲学社会科学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青海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时间:2024-09-30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管理工作,发挥我省哲学社会科学专家的重要作用,增强我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评审、鉴定工作和评奖等工作的科学性、公平性、有效性,根据工作实际,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专家库建设和管理遵循广泛遴选、集中建库、统一管理、信息共享、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三条 青海省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社科规划办)负责专家库管理工作。各责任单位负责专家推荐工作


第二章 专家库组建


第四条 专家库由相关学科的专家组成专家由高等学校、党校(行政学院)、社科院等科研机构及有关职能部门的理论工作者和实务工作者组成。

第五条 专家库学科马列·科社党史·党建哲学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统计学政治学法学社会学人口学民族学国际问题研究中国历史世界历史考古学宗教学中国文学外国文学语言学新闻学与传播学图书馆·情报与文献学体育学管理学、艺术学、教育学25一级学科,按学科进行管理


第三章  专家出入库

第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专家可申请加入专家库:

(一)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有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

(二)热爱哲学社会科学事业,诚实守信,作风严谨,公道正派,认真负责,恪守学术道德,愿意承担省社科规划项目评审和成果鉴定、青海省科学成果奖成果评审等工作;

(三)属于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熟悉本学科领域的动态与前沿,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丰富的科研成果;

(四)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作为项目责任人顺利结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项或省社科规划项目2项(含)以上;

(五)相关研究领域副处级及以上专家型领导干部;

(六)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70周岁以下,能够熟练使用计算机及常用办公软件。

第七条 专家优先入库条件:

(一)“青海省优秀专家”“昆仑英才”行动计划、“青海省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带头人”入选者;

(二)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首席专家;

(三)国家社科基金获得“优秀”“良好”结项等级项目负责人;

第八条 专家入库采取公开征集方式:

(一)公开征集。省社科规划办统一发文征集入库专家

(二)入库申请。专家自愿填写《青海省哲学社会科学专家库专家申请登记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签署保密协议和纪律协议;

(三)核实推荐。专家所在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对专家是否符合推荐要求、递交信息是否真实可靠进行核实后推荐提交省社科规划办;

(四)资格审核。省社科规划办审核申请专家入库的相关资料,提出拟入库专家名单。每年集中审核一次;

(五)公示。省社科规划办将拟入库专家名单在青海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网站规划栏目中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对公示的专家名单有疑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省社科规划办实名反映。省社科规划办对异议进行核实,做出处理决定。并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和专家本人;

(六)入库。经公示无异议的,专家录入青海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系统专家库。专家公示有异议且经核实的,立刻取消专家入库资格。确因工作需要专家紧急入库的,省社科规划办根据相应程序先行入库,同时对专家库进行公示。

第九条 专家库信息变更:

专家库每年组织一次专家信息集中更新。专家信息变更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提交省社科规划办变更。信息变更不再进行公示。

第十条 有以下或其他不适宜参加评审工作的情况,专家所在单位应及时报告,相关专家自动退出专家库:

(一)违反保密规定,向相关方泄露本人信息、评审意见、鉴定意见等有关情况的;

(二)利用评审、鉴定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干预或影响评审、鉴定工作

(三)因个人恩怨或利益关系,贬低或抬高社科规划项目申报书或结项成果,影响评审、鉴定工作的公正性;

(四)在参加评审鉴定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接受或索取相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不正当利益的

(五)应主动申请回避而不申请回避的;

(六)触犯法律法规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七)存在伪造、篡改、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八)其他情形不适合担任专家的。

第十一条 专家出库程序:

(一)主动出库。年龄、身体或其他原因专家通过责任单位递交出库申请,由省社科规划办审核办理出库;

(二)取消专家资格。有第十条所列情况的,省社科规划办核实情况后,取消专家资格并作出库处理;

(三)出库公告。省社科规划办在青海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网站社科规划栏目中对出库专家予以公告。


第四章 专家库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专家库专家工作内容:

(一)开展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状况调查,协助制定青海省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和青海省重大项目选题规划;

(二)评审省社科规划项目,提出省社科规划项目立项和资助建议

(三)鉴定评价省社科规划项目研究成果

(四)评审推荐青海省科学成果奖成果;

(五)推荐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才。

第十三条 专家库专家工作要求:

(一)在参加专家活动过程中,遵守科学严谨、客观公正、观点鲜明、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能处理好工作和评审、鉴定时间关系,能够服从评审、鉴定工作要求,认真履行职责

(二)专家评审省社科规划项目,从政治方向、学术创新、研究价值以及研究方案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

(三)专家鉴定省社科规划项目成果,从政治方向、项目完成情况、成果创新程度、学术规范性、价值贡献等方面对项目成果进行综合评价,提出客观、公正的鉴定意见。

第十四条 专家库专家遴选,按独立公正和“小同行”原则,根据需要设置抽取专家条件,通过随机抽取、初选、复选等程序,确定专家。

第十五条 专家选取遵循回避原则。符合以下条件的专家不能参加项目评审,包括:

(一)被评审鉴定项目的负责人或参与人员;

(二)与被评审鉴定项目负责人3年之内有共同承担项目、发表论文等合作关系;与被评审鉴定项目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师生关系(硕士、博士期间)以及其他重大利益关系;

(三)其他有可能妨碍评审公正性的情形。

第十六条 专家库建立标签机制。专家标签分为认真负责专家、一般专家和不认真负责专家。省社科规划办不定期对专家评审鉴定工作进行评估,对专家的评审鉴定能力、质量及公正性、责任性进行评价和记录,作为后续专家使用参考。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社科规划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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